在这里我们不妨分析一下索尼公司的禁令。我们能否说索尼公司的禁令否认了玩家的某些财产利益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类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如何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是显而易见,这取决于众多因素,例如:虚拟世界的性质、虚拟世界的法律结构以及玩家进入虚拟世界的条件。例如,在LambdaMOO社区以及其他多人网络游戏(MUD),通行的道德标准就是财产共享和社区共有,财产纠纷看起来能够在虚拟世界的范围内得到很好的解决。然而,在商业的虚拟世界里,问题的解决并不那么容易。尽管财产权利可以存在于虚拟财产之上,但是财产权利的分配通常主要取决于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这些协议也确定了进入虚拟世界的条件。 由于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由虚拟世界的公司所有人起草,其条款不可避免的会把虚拟世界中的所有权利都授予虚拟世界的所有人。 尽管这种做法看起来非常简便的解决了财产纠纷——虚拟世界的所有人得到了一切,而玩家却什么也没有得到。但是虚拟世界的发展将会不断地冲击这种根据客户端许可协议划分财产界限的做法,其是否合理,值得怀疑。不久的将来,我们定会看到,法院因客户端许可协议过分限制了用户的经济利益而拒绝采纳。 由于虚拟世界中如此多的金钱和财产面临风险——将来会越来越多——可以预见,将来会涌现大量诸如此类的财产权纠纷案件。用户们可能会千方百计的回避甚至抨击客户端许可协议的弊端。
可见,从多层面、多维度,尤其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论证和设计虚拟财产权制度是客观必要的。
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经济分析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如果能在任何有价值的资源(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求)之上设定产权,产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该资源和自己使用该资源的绝对性,并且产权是可以让渡的,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简言之,对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使用资源的激励。在网络环境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构产权制度,有利于游戏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及虚拟财产现实交易的安全,体现法律追求效率的原则。虚拟财产权的制度设计对虚拟财产权概念的界定就是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里,虚拟财产成为其权利的客体。
法律经济分析中所指涉的“财产权”,与我国法律架构下所惯用的财产权概念尚有不同。我国法律制度下的权利体系,将财产上的法律关系类型化为个别的财产权,如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或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上的各种知识产权等。但是法律经济分析所要处理的是利益状态的动态分析,所考虑的对象不限于传统的“权利”概念。因此,举凡一切对于财货的支配与利用行为,其权能系法律所赋予者,都是法律经济分析中所要处理的财产权。因此德国学者亦有将此种意义的property rights 以“行为权”(Handlungsrecht)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