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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萨达姆案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走向

从萨达姆案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走向


张玉录


【关键词】死刑制度;走向;萨达姆
【全文】
  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论战还在硝烟弥漫之时,传来了一条重要消息。它让我们十分明了地看到了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态度:2006年11月5日,伊拉克高等法庭正式宣布对萨达姆“杜贾尔村案”判决结果。萨达姆不仅被判处死刑,而且以绞刑的方式执行。
  对于萨达姆被判处绞刑各国的迥然不同。欢迎者、反对者、自我矛盾者都有。对此事最为高兴的自然是美国。布什总统不仅对判处萨达姆绞刑表示欢迎,并宣称,对萨达姆的宣判在“伊拉克人民建立法制的努力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伊拉克正在形成的民主制度的一项重大成就”,而萨达姆政权的受害者由此伸张了正义。反对者以欧盟最甚。欧盟轮值主席国芬兰发表声明,虽然谴责萨达姆政权过去犯下的罪行,但反对对其执行死刑。“欧盟反对任何案件和在任何形势下作出的死刑裁决,本案也不例外。”自我矛盾者,不仅表现在伊拉克国内,也表现在伊拉克国外。在伊拉克国内,心情最为复杂的可能是其总统塔拉巴尼。根据伊拉克法律,死刑判决还必须最后得到由伊拉克总统和两名副总统组成的总统委员会批准方能执行。塔拉巴尼始终反对在伊拉克执行死刑,表示不会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但在这样的大局之下他有可能转让签字权。根据相关法律,副总统代替总统在判决书上签字仍有法律效力,但目前还不清楚两名副总统是否愿意接受这一“重任”。在伊拉克之外,美国的钢铁盟友英国,也传达出不同的声音。宣判当日,英国外长贝科特夫人发表声明说:“我对萨达姆及其他被告得到正义的审判表示欢迎”。但是次日,英国首相布莱尔表示,英国反对死刑判决,也包括对萨达姆的死刑判决。
  以上这些人对于判处萨达姆死刑的表态,基本上也是他们对于死刑这一刑法制度的态度,非常值得我们在研究死刑制度存废时参考。尤其是应当引起那些用那些外国理论,证明中国问题的学者们重视。那些主张废除死刑论者,往往以贝卡利亚、边沁等人的观点为论据,大谈社会契约论、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等。那些主张保留死刑者动辄以康德、黑格尔的观点为利剑,高论杀人者必死、报应主义。
  以上对于死刑问题发表意见者大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要。他们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哲学思想的接受和理解程度,都非同一般。对于死刑的存废也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使是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人士,对于死刑制度的接受程度也差异很大,甚至迥然相反。所以,死刑制度的存废与否,并不是单单能用一种理论能够证明。归根到底,死刑制度的存废要视其有无存在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人民的接受程度。天马行空地高谈阔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死刑制度的存废上没有一个占绝对优势的理论。它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主要不是理论问题。废有废的理由,存有存的道理。
  无巧不成书。2006年10月31日,就在萨达姆案件宣判前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该修正案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时间表。这是23年来,中国对这一最严厉的刑罚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因为死刑制度的存废,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不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不会触动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但是这一修正案可以反映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死刑受其的价值本质、物质条件和人民的思想文化观念影响,特别是在人们对重刑主义传统的普遍认同的语境中,死刑绝对不能废除。但是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我们似乎看见了死刑制度的未来,这便是慎杀。法院在判决死刑时会更加谨慎,错判和错杀的情况会被降低到最低限度,程序的正义价值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是慎杀不是人为地少杀。因为少杀就是故意放纵、故意重罪轻判。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走向应当是,不该杀的一个不杀,该杀的一个不留。即使今后在修改刑法的时候,也不应当附会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大量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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