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同样强调打、防、管、控一体化,但笔者以为,如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仍然重打轻防,则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无两样。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调的是防和控,而不是打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构筑在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的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工作方针,是处于高层面的政治战略思想,己经较为成熟,并已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面对新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总结以往(主要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后)社会治安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学发展成果设计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防范战略与警务模式,具有鲜明的防范导向性与可操作性,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需要进行大量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因此可以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过程中产生并为之服务,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高效开展的实施机制和运作形式。”[29]
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重视治安预防工作。实际上,只有做好了预防工作,才能确保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而是构建高效的预防体系,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而要构建高效的预防体系,就必须有有效的国家控制,同时实现社会治理化。当然,通过社会治理来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是不完全一样的。其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治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因为社会治理是一个对社会的“规范化”的管理过程,通过常规的检查、规范的管理,对社会及个体进行持续的、日常的监控。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非如此。
(三)控制、治理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如何构建?公安学界和实际部门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这些探讨选择的视角偏窄。现有的研究多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为公安机关的一种警务工作系统,虽也有研究者谈到要开展群防群治,有些地区还开展了治安防控实践,如湖北省荆州市东城派出所创造了民警专防、辅警协防、邻里联防、群众自防、科学技防的“五防工作法”。但所有这些研究和实践都是以公安为中心,将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视为公安一家之责,只从公安的视角讨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决不应是公安一家之责,也不应只是警务工作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仅靠公安一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社会治安是社会之治安,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但社会治安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有效的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对社会实施有效的治理,方能拥有良好之治安秩序。
从国家控制的视角看,我国的国家控制手段主要是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过程中,我国应确立“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国家控制模式。法律与道德在不同的场合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法律主要侧重于外在控制,道德侧重于内在控制,两者应协调发展,密切配合,做到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统一,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完备和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树立法治观念,明确法律是对权力的制约,是公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同时加强道德控制在制度层面上的建设,制定系统、配套的道德行为准则,使道德原则具体化,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建立完善的道德惩戒和监督制度,加强道德监督,建立公民不良行为记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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