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与治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含义
有学者指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系统论,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整合内部警力与社会资源,以社区警务为基础,以全时空巡逻防控为基本勤务方式,以刑侦防控为首要环节,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信息共享、协调有序,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控制的警务工作系统。它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应对复杂治安局势的新战略。概括地讲,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各种防控要素相互藕合而构成的打、防、管、控一体化的警务工作系统。[26]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打击、防范、管理、控制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以系统的理念来认识四者的关系。打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和管理,而有效的防范和管理能更好地提高打击的效率;打击、防范、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对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只有对社会治安进行有效控制,才能保证社会有序运行。因此,对社会秩序、治安秩序的控制有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构建。
笔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防”应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预防,而不是防范。积极意义上的“防”即预防应当包括国家和社会对引发违法犯罪事件原因的自省在内,而防范是有假想敌的。作为国家和社会,在构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时,必须先对引发治安失序的原因进行反省,然后从自身出发,尽量减少这方面的诱因,最后才是对潜在的威胁进行防范和控制。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
在论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时,必须谈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察一番二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27]自1981年中共中央第一次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至今已过去24年。在此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但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理论研究、制度设计、政策导向到立法、执法实践都存在一些较明显的缺憾或误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定位不准,导向失误,没有抓住治安问题的根本“症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和基础是治安防范,但在实践中却是轻防范重打击,“严打”成了常抓不懈的工作,而防范却无人问津。第二,虽然有“看好自己的门儿、管好自己的人儿、干好自己的事儿”的原则性要求,但也正是这种过于原则的政策性要求没有具体、明确、系统、科学和权威的法律规范,再加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条块分割等因素,造成各部门责、权、利不清。第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出问题,大家都没有责任,不能预见和防止治安隐患的出现;出现隐患,无法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和避免;出了问题,酿成恶果时,追究责任机制的运作又是羁绊重重,犹如过五关斩六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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