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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所以,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国家控制,但是,社会治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治理化的社会才能保持良好的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也才有保障。
  (三)国家控制与社会治理
  现代社会如何重建社会秩序?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孔德曾经指出了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加强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调节作用,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重建人们之间的思想一致。作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的传人,“涂尔干不反对这类以社会整体层次为着眼点的整合措施,他认为这些措施的确很重要,但他认为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要重建社会秩序,光有这样一些整合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为:(1)现代社会中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使不同职业劳动领域中的人在生活经验、心理意识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全社会的共识虽然可以在一定层面上建立起来,但这一定层面上的共识其内容是非常空泛的,不足以调节各领域的具体社会活动。(2)国家也没有能力来对各有自己特点的职业活动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3)国家直接介入具体社会生活,容易与公众发生直接冲突,或直接受公众意见支配。”[24]涂尔干在承认国家和公民道德的建设对新秩序重建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以职业群体为支点的“合作社会(Corporative Sociaety)”,认为重建社会新秩序的关键性工作必须通过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特殊层次—职业群体和职业伦理的层次上来进行。[25]
  笔者认为,涂尔干在这里已经把国家控制和社会治理的关系阐述得一清二楚。现代社会重建社会新秩序需要国家控制,但仅有国家控制是不行的,在许多领域,国家没有能力控制或者不宜进行直接的控制,这就必须通过公民社会组织(涂尔干认为是职业群体)对社会进行治理。国家控制和社会治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两者在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发挥着相同或相近的作用。国家控制是国家权力的显性体现,是一种宏观权力系统,国家直接以法律、道德或宗教等一整套规则对社会进行调控;而社会治理则是国家权力的隐性体现,是一种微观权力系统,是公民社会组织单独或与政府一起通过纪律、规训和检查对社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过程。国家控制主要是国家以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器为后盾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其基础是控制;而社会治理则主要是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进行管理的过程,其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国家控制是国家公共部门的职责;而社会治理既涉及公共机构,也包括私人部门。国家控制是一整套正式的制度,如法律制度、道德规则;而社会治理并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是公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间的不间断的互动。
  (四)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的模式选择
  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笔者认为,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的最佳模式是兼采国家控制与社会治理手段,使二者互相协调,以发挥最佳效果。社会治安秩序的构建自然离不开法律、道德等控制手段,但也离不开社会治理手段。因为“法治”与“德治”只能从宏观的方面对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控制,而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各个微观的角落里,在“法治”与“德治”难以到达的地方,社会治理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国家控制在构建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作用。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意图实现“法治”;同时倡导社会主义新道德,从而实现“德治”。在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方面,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从实际效果看,国家似很难达到其控制目标。因为我国正在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法治的实现之路漫漫;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风尚之建立也尚待时日。即便已经实现了“法治”和“德治”,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也并非一帆风顺。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国家的力量并不是强大无边的。“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功能上也有其局限性。这就需要通过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治理的手段,达致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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