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二)社会治理与社会秩序
  1、社会治理的含义
  英语中的治理一词(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从19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也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16]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7]英国社会学家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18]全球治理委员会给治理下了一个具有很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9]
  从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看,治理其实与公民社会 有着密切的关系,公民社会是治理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治理。可见,治理其实是公民社会组织独自行使或者它们与政府一道行使的社会管理过程。
  2、社会治理主体、方式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从社会治理的含义看,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公民社会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我国官方目前把公民社会组织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团体,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团体又进一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学术性团体,指从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民间团体;第二类是行业性团体,主要是企业的同业组织;第三类是专业性团体,指专业人员按专业组成的民间组织;第四类是联合性团体,主要是各界群众组成的联合性社团。[20]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民间筹办的各种事业单位,涉及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以及老年、儿童福利等领域。笔者以为,社会治理的主体除了公民社会组织外,政府或者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是我国社会治理主体的组成部分。但随着公民社会组织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必须得到确立。
  社会治理应采用何种方式?目前的研究较为有限。笔者认为,从西方现代社会治理的实践看,采用边沁提出的“全景敞视主义”建立日常监控的治理模式,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法国20世纪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其名著《规训与惩罚》中对边沁的“全景敞视主义”作了全面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这种全景敞视的治理模式要求社会相关部门如学校、医院、军队、工厂、监狱等建立起对社会分层的、持续的、切实的监督,同时要求强化“检查”。在规训 的各种机制中,检查被高度仪式化,因为“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21]这种检查必须是常规的、规范的,检查必须“把个体引入文件领域”,“检查留下了一大批按人头、按时间汇集的详细档案。检查不仅使人置于监视领域,也使人置于书写的网络中。它使人们陷入一大批文件中。这些文件俘获了人们,限定了人们。”[22]按照福柯的观点,现代社会是一个“全景敞视监狱”,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日常个性都要进入“描述领域”,他们从出生到死亡都“被注视、被观察、被详细描述、被一种不间断的书写逐日地跟踪。”这种把现实生活变成文字的做法是“一种客观化和征服”。福柯认为,“一般而言,可以说纪律是确保对人类复杂群体的治理的技巧。”“不论是在一个工厂里还是在一个国家里,不论是在一支军队中还是在一个学校中,人群达到了一种纪律的起点时,人际关系就变得令人满意了。”[23]换言之,人们都能遵守纪律,社会秩序就井然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