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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二)社会转型期的秩序重建
  1、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之必要
  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出现失序现象是正常的,这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但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能没有秩序,社会失序对社会存在和发展都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博登海默说过:“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4]亨廷顿也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重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5]可见,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失序的状况不能长期存在,否则必然会对社会存在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导致社会的毁灭。在社会失序的情况下,秩序的重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2、秩序重建之基础路径—社会治安秩序之建立
  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组成部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因此,重建秩序必先建立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1998年对万名市民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社会治安问题在公众心目中一直是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列出的5项社会问题选择项中,社会治安问题继“惩治腐败”、“控制物价”、和“解决贫富不均”问题之后,位列第四,认为其“非常严重”的比例占50.6%,“比较重要”的比例是36.6%,限选三项时的中选率为23.6%。[6]由此可见,解决社会失序必须先解决社会治安问题,重建秩序必先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而“治安的实质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的统治、治理和控制行为”。[7]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就必须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治理,社会控制机制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得以持续性存在的前提。[8]
  3、晚清以来的秩序重建
  国家如何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或曰统治秩序?中国历史上曾有儒家与法家之争。法家采取的是一种以法律制度的合法化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即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国家治理目标,国家通过法律制度这种操纵手段全面渗透到社会中,实现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并对社会进行改造。而儒家采取的则是一种“控制模式”,即国家仅仅以维持秩序为目的,除此以外并没有更为积极的目标。[9]清朝的统治经历了从统治初年的“法家治理模式”向其后“儒家控制模式”转变的过程。研究表明,正是由于士绅阶层控制着公共领域 ,才使得清朝统治者能依赖公共领域中的绅士阶层控制着广大的乡村社会,从而确保其统治秩序的合法性。晚清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侵入;商业的发展,一个颇具实力的商人阶层逐步形成;新式知识分子的出现,使绅士阶层出现了分裂,公共领域出现了结构性变化,使得中华帝国所采用的“儒家模式”发生了整体性危机,最终导致清政府的垮台。
  历史学的研究表明,清末新政以来,我国即已开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即从封建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不论是晚清政府,还是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抑或是共产党边区政府,面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失序状况,均力图在城市和广大的乡村重新建立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即建立稳固的统治秩序。但他们注重的都是对社会的控制,虽然采用的模式不同,效果不一,但在只重控制不重治理上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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