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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的保护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法规。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自治法规,公司除了受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还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它的作用在于把法律的规定细致化,以适合公司实际,实现约束和保护双方面的功能。公司章程在公司的各个阶段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我国,公司章程一直没有得到它应有的位置。章程的制定者仅将其视作必须履行的程序,股东也认为章程只是可有可无的文字,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虽然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更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对于小股东而言,公司章程是保护其权益而限制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力武器。我国新《公司法》进一步地提升公司章程的地位,将原《公司法》中很多强制性规范变作“依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范,赋予章程更广泛的权力。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综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有权规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形式、缴足期限;有权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办法;有权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方法;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经理的职权;有权对公司的转投资、担保等行为进行规范等等。可以说,凡是法律未强制规定而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则均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小股东,应密切关注公司章程,争取在章程修改时增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进行限制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援用公司章程,对自己进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剥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固有权利,如收益权、表决权等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6、不应忽视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广大小股东另外一个可以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场所。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规定贯彻了权力制衡的思想。一般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东会作为权力机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决策执行机构,监事会则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通过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形成监督与制衡的体制,保证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均提到“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而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监事会的运作不受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左右,给监事会以独立的空间行使监督的职权。这样的监事会是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反映自己的主张,表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质询,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更可请求监事会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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