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障自己和公司的权益,是广大公司小股东面对强势的大股东及其代言人的最后一种方法了。但以诉讼方式抗争并不是小股东走投无路的无奈之举,而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弥补已成损失的有力武器。对于我国的小股东而言,不要怕对簿公堂,而是要合理利用这种权利,对侵害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有力的反击。
股东诉权分为两大类别,一为直接诉讼,一为派生诉讼。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为派生诉讼。两类诉讼相较而言,其最大的差异在于诉讼的基础。股东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是基于其股权,对权利的侵害人在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派生诉讼则是股东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侵害人。
直接诉讼包括新《
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第
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新《
公司法》中新增加的一条规定,又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怠于行使通过诉讼追究内部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中,往往是公司的利益的损害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小股东希望以诉讼方式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在世纪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言人,一方面他们在公司中追寻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忠诚于大股东的利益,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大的危险中。而且一旦公司的利益受到他们的不法侵害,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无疑不会对自己提起诉讼,公司处于无法起诉侵害人的瘫痪状态,于是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再加上现在公司董事会权利日益膨胀,需要派生诉讼这样强有力的牵制,维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平衡。
小股东在行使股东派生诉讼权时,有三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1)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需整合力量,汇集表决权以达到法定的持股比例。该权利为少数股东权,需要股东一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间,新《
公司法》规定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
2)诉讼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外的第三人。可以认为,凡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被告。新《
公司法》的这项规定最大限度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3)行使股东派生诉讼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置程序。“真正的股东代表诉讼,应始于请求落空之后。” 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这种途径落空之后,股东才可以行使派生诉讼。
5、不应忽视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