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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的保护

  与此同时,股东的知情权也不是毫无限制的。由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使公司蒙受损失,特别是防范对公司别有用心而滥用知情权的个别股东,新《公司法》中也对会计账簿查阅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然,公司的拒绝也不是拥有最终效力的,股东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关于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一组权利
  小股东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主要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以及选举董事、监事来行使的。但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小股东的表决权处于绝对的劣势,他们的呼声和要求被忽略,在董事会中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小股东的主张无法申张,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此,新《公司法》设立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权利。
  1)股东临时提案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这三种权利同属少数股东权,即单独或共同持有一定限额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临时提案权需要代表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需要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行使。
  这几条规定明确了小股东传达自己诉求的途径。小股东对公司的建议和质询首先可以通过提案递呈股东(大)会讨论,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面对不履行职务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作为一个小股东,面对强大的大股东和董事会对自己和公司的权益的侵害,仅仅一个提案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在我国原《公司法》的规定中,对于股东(大)会,由于法律上指规定董事会有召集权而无必须召集之义务,董事长有主持权或制定其他董事主持的权利,而无必须主持的义务,所以董事会一旦被部分股东控制,则其他股东缺乏相应的手段请求法律的援助。所以新《公司法》赋予任何只要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都能提议、召集、主持的权利,使这些权利能给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以切实的利益。
  2)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股东(大)会表决的基础是一股一权原则以及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两条原则保证了公司各股东的形式平等,但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实力上的悬殊在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给小股东带来伤害。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另外又在一股一权原则之外特别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和无表决权制两种制度,对小股东的权利进行倾向性保护。
  公司总的控股股东往往并不在出资额或股份上占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有时仅占有百分之二三十的份额,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广大的小股东之所以处于弱势,关键是因为其股权分散,在股东(大)会上不能形成一股一致的力量,与大股东对抗。此时,就需要一位代理人来征集表决权,整合小股东的力量,最大限度反映小股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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