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公司法》第
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新《
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后,新《
公司法》还规定了若干具体的股东权利,列举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2.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3.股东的知情权(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4.建议和质询权(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5.股利分配权(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6.剩余财产分配权(第一百八十七条);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8.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9.临时提案权(第一百零三条);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11.股东诉权(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述规范从方方面面保护着股东的权益,其中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倾向性规定更是使得对小股东的保护有法可依。我国新《
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公司立法走向了世界的前沿。以下分述对小股东保护尤为重要的几种权利。
二
1、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要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小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信息的不充分,其信息获得不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大股东极不对称。小股东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应得的收益,就要充分行使知情权。
与原《
公司法》相比,新《
公司法》大大拓宽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有限公司中,增加了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而且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股份公司中,增加了股东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相比原《
公司法》而言,增加知情权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了。原《
公司法》仅认许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而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并非原始的账簿书类,在我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造假严重的现实下,股东仅凭阅览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判断董事有无不正当经营的行为。而新《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通常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包括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等。为使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更加富有实效,能给公司股东提供更充分、真实的公司信息,应当尽量扩张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如日本《商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之六规定“会计账簿和书类”,但未规定其意义及范围。对此,日本学界非限定说认为,会计账簿应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书类,即作为会计账簿计入材料的书类(含传票、收据、契约书和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