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要在道德之后才能建成——我劝李远哲
赵珐
【摘要】李远哲应该劝的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民主的核心价值问题
【关键词】民主;道德;法律
【全文】
台湾的丑闻甚嚣尘上,但贪污事实已被权威的司法机关认证并早已公之于世的总统却可以赖着不下台,而且面对这种局面,在野党和社会公众又奈何不得,非要等到法定的机械的罢免程式起作用才能恢复正常国家秩序。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怪象!这样的台湾如果非要自嘘为民主社会,那也只能是荒谬的民主。
换了任何一个国家,领导人的渎职丑闻如果都到了被司法机关认定的地步,那么这个领导肯定会主动下台,而不会去等条文化的法律来强制他下台。即使在专制国家里,领导如果被曝出这样的丑闻,他同样会主动下台,只是在专制国家里丑闻不容易暴露出来而已。因为这是最基本的政治道德,是存于每个政治人物甚至社会公众内心的、当然的、不需要变成法律强制的规范。道理很简单:犯罪行为不同于民事违法行为,是危害全社会而不是哪个特定个体的行为,一个人一旦犯了罪,就要受到刑事制裁,所谓刑事制裁是整个社会对个人的否定,要限制犯罪人在社会上存在的基本权利,他可能被监禁、被限制政治或经济权利,谁让他做了对不起全社会的事呢?一个伤害了全社会的涉嫌犯罪的政府职员也当然不可能再继续做公务员,他此时缺失的是作为任职基础的职业道德,是存在于道德领域需要自觉遵守的“人品”或至少是“官品”,而并不是哪个法律要件或立法院的多少张票!他哪里还有为公众服务的资格?
这是廉耻问题,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法律和道德共同作为调整社会的规范,它们是互补的。道德规范包含的是约定俗成的、由大家靠自己的人格和人品来约束执行的礼仪规矩诚信。如果一个社会连道德层面的东西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很难想象这个社会需要多少的法律才够用!这个社会混乱到了什么程度!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人是多么的寡廉鲜耻!同样道理,通常的
宪法里并不需要规定总统如果犯罪就应辞职,因为大家会觉得制定这样的规定很不好意思!
民主的确是需要法律的,正所谓法律是民主的保证,是民主的基石,是民主社会里的权威,民主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一种制度。但法律却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衍生规范,一个社会的任何领域都首先依赖自觉和诚信存续发展,只有到了权利义务变模糊的时候才会用到法律。台湾自称从2000年政权更迭以后建立了民主制度,检察官的行为也让大家认为台湾有独立的司法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总统犯罪之后仍然继续当总统,在野党无能为力,甚至还有一部分选民支持这样的总统。这只能说明台湾欠缺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台湾政治生活中常见的“死缠烂打”正是道德失范在作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