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当前“打狗风暴”的法理学思考

  在这次“打狗风暴”中,一些地方政府所采取的这种简单、粗暴、集体式的杀戮方式只应该出现在对狂犬病缺乏了解的过去。在当今时代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如通过限养、禁养,规范养狗人行为,对狗类注射疫苗等管理手段来实现对狗的管理。集体杀戮是一种野蛮、被动的方式,免疫才是文明、主动的方法。因为事先没有做好免疫,才出现了狂犬病例,若做好这项工作,自然就无须“打狗风暴”。正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失误,让无数狗类惨遭屠戮来为其惰政买单,让民众来牺牲财产权和和其它权利来为其惰政买单。
  (三)、“打狗风暴”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公然践踏,与建设法治型政府的理念相去甚远。
  按我国现行法律,狗属于“物”的范畴,是属于特殊的财产。说到财产就要谈到产权,即所有权的问题。狗作为特殊的财产,除了正常的货币交换来实现所有权转移外,还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证照(注册),从而使自己具备这种特殊财产的所有权。即通过到政府部门去注册这样一种公示行为,使自己养狗行为“合法化”。但目前我们许多城市在养狗管理上非常无序,在管理责任的落实上不清。养狗人需要办理那些手续?去哪个部门办理手续?什么时候接受办理?要交纳哪些费用?等等。涉及到管理责任时,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涉及到收费等利益时,部门之间往往又互相争抢。养狗人即使想去办理手续, 却往往苦于找不到合适的部门,因而造成自已的养狗行为“非法”。因政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民众养狗“非法”,这个责任在谁呢?政府在这种情况以市民所养的狗是没有办理过证件的“黑狗”而统统杀死,其合法性明显难以自圆其说。
  另外,对养狗人以“打狗队”的形式,走街串户地寻杀“黑狗”,既不合情,更不合法,甚至会严重侵犯狗主人的合法权利。即使当地地方立法机关对“打狗”的范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在执行时也应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进行,并应允许被罚人有复议,申辩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
  对养狗事宜的管理,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的取得,只能由法律授予或者由有执法权的部门委托。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说明政府在“治狗”这一行政执法问题上的随意。无论由哪个部门来管理这件事,都应该由法律授权。一味禁狗绝不是好办法。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赔偿,但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将狗一网打尽。对于办理养狗证这类的管理措施,绝不能采用高价收费的办法,这只能导致无力交费者采用拒绝登记的办法来对抗,以至于管理效果适得其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