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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打狗风暴”的法理学思考

  (一)、“打狗风暴”是政府惰政的表现,与打造责任型政府的理念格格不入。
  据报道,云南省牟定县人口十九万,在今年七月五日到三十日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打死了五万四千只狗。这些狗大多数都是宠物狗,即小型狗。这其中有四千只是注射过疫苗的,还有一部分是办理过养狗证的。打狗的直接原因是该县今年1—7月份共有300多人被狗咬伤,有3人因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在这里,笔者首先对死于狂犬病的死者表示哀悼,向被狗咬伤的朋友表示同情。然后我要说,一个不足二十万人的小县里,居然有五万多只狗的存栏数,按每户家庭3.5人计算,几乎每个家庭养一条狗。我们可以从常识上判断,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么大的存栏数,在当地绝不是一年两年能够达到的。狗咬人是它的天性,牟定的狗狗们也不大可能约好了在今年的狗年开始大量的咬人。即一句话,居民养狗给当地民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在此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只不过没有引起当地政府的足够注意。牟定县政府当局在此之前对当地居民大量养宠物犬的管理做过哪些管理上的具体工作呢?县城里的居民可以养哪些狗,不可以养哪些狗?郊区的农民可以养哪些狗,不可以养哪些狗?养狗人要承担哪些责任义务?什么时候接种疫苗,要接种哪些疫苗?到什么地方去接种疫苗?到什么地点去办理养狗证件?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养狗的证件?在决定发起“打狗风暴”之前,对关乎千家万户如此重大的事项,是否召开过听证会,征求过民众的意见?等等,对这些问题笔者没有亲自到当地调查,不敢忘下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平时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才导致问题出现。问题出现后,便草率行事,大开杀戒。为了达到目的就不择手段,幻想用一蹴而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岂不知这只能是适得其反。这一方面反映了当地政府官员的素质低下,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凡此种种,与打造责任政府的理念可以说是格格不入。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主要作用就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换句话说,就是纳税人供养了政府,政府来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福布斯》杂志发布“全球2005税收负担指数”,称在其统计的52年国家中,中国的税收负担排名第二。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却与纳税人的付出不成正比,云南牟定的所谓“打狗风暴”即是以杀代管、惰于行政的一个典型例子。
  (二)、“打狗风暴”是运动式执法方式的延续,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相吻合。
  建国后这些年来,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运动式执法曾一度大行其道。“严打”、“战役”、“集中整治”、“重点出击”等各种形式的执法活动接连不断。应该说在制度不够健全的特殊年代,这些执法方式还是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集中解决了特定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遗留下许多问题。当今已经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中国社会了,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依法治国原则被正式写入宪法,运动式执法的使用频率逐渐减少,政府行政职能的行使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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