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代替判决。调解由于其正义性较弱,所起到的示范指引作用是有限的,彰显社会正义的效果不大,不能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案件的态度和看法,而判决明断是非,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引社会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重要。[15] 实践中,不适当的调解亦能损害司法权威性与公正性。偏面追求“调解率”违背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也有违“法官不得拒绝作出裁判”的法律精神。案件在手“久调不判”与提高诉讼效率背道而驰,“只调不判”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不利于营造公平正义、善良诚信的法治环境。
最后,谈一下和谐社会与法治关系。
调解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在政治上强调和谐社会并不等于案件处理中只能诉讼调解结案,纠纷解决的合理性要尊重个案自身的特点,在重视诉讼调解的原则下,还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处理。”[16]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希望法律万能。但是,不能忽视客观规律。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有其局限性。很多问题,法律不适宜解决,如思想问题,私生活问题;许多场合,法律不是主要调整手段,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乡规民约等配合或“资助”。和谐社会更需要多种手段来齐抓共管、共建。其中,法治必不可缺。法律制度可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毋庸置疑,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然而,法治社会并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是否等于和谐社会?从西方的实践来看,回答应是否定的。即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但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这当中的原因是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其他的一些要素。 [17] 和谐,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需要不同社会主体的参与。无论是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还是非官方的私了,都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发挥一定的作用。作为法律工作者,当增加工作义务感,完善法治。作为普通公民,当增强社会责任感,诚信友爱。从我做起,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和谐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注释】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基层法院代表,本文作者冯其江曾被“中国法学会”发函邀请参加于2005年9月在重庆举行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保障---中国法学家论坛”。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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