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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调解法治精神初探

  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近三年来审结的民事案件分析,平均年终调解率也达到26.3%。其中,2003年度年终调解率31%。2004年度年终调解率25%。2005年度年终调解率25.2%。2006年,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年终调解率有望比往年增高。这与广大法官所做的调解工作是分不开的。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的方向,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力争使各方面利益均得到有效保护。积极沟通协调,平衡等多方面利益,从被动调解到主动调解,摒弃过去“一判了之,出手即可”的本位主义意识,克服过去单纯看裁判结果对错的狭隘做法,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强化案后负责的社会责任意识,追求审判结果的“和谐”化,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这也是司法为民以及法治精神的要求与具体体现。最后,处于一线的法官,注意调解中的行为规范。不能因和稀泥而有失身份、有失法治的尊严。
  2005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其中,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计八个条款强调法官在诉讼调解中要注意规范化,并特别强调:在诉讼调解中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要增强调解意识,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诉讼调解能力。调解细节中要求: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不得强迫调解并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认可该调解协议内容;要注意方式方法,分歧较大且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一部全面、系统、具体规范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从中,我们要认真分析研究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合法原则的基本内涵。要重视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但同时也强调了调解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表明了诉讼调解与裁判的辩证关系。强调“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在解决纠纷方面相对于裁判处理方式而言,调解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柔软性和非公开性。另一方面,作为诉讼调解又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不同,法官始终是调解的主持者和引导者,具有引导、监督的作用,调解在实质上或程序上的正当性如何,与法官调解行为的正当性有直接的关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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