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拙见,可尝试构建《调解法》,把各部门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民间的私了多种协调手段结合在一起并进一步规范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存在着八种调解类型……在以上的各种调解类型中,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核心,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为骨干,其他调解为辅佐,成为一个庞大的调解系统,为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团结,作出重要贡献。”[12] 大调解机制的创建,可以有效地解决各自为阵的问题,并形成整体合力。制定调解法,全面规范、协调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含“私了”工作),利于大批疑难、复杂、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之彻底解决,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人们之间、单位之间的和谐,最后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完成社会稳定之任务。可以说,构筑息争止讼的调解系统意义深远,规范私了有利于和谐社会创建。这是法治的需要,是时代的需要,是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需要,也是人类国际和谐之需要。
四、规范诉讼调解,领会调解法治精神,为创建和谐社会作表率。
处于审判一线的广大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将调解精神及“和谐”及“法治”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力争以最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并不断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增加调解方式结案的比重。
对于当事人打“气官司”的案件或者明显不能胜诉的案件,承办法官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做当事人息诉撤诉工作,力争以撤诉或调解结案。由于民事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系复杂,托关系说情现象很普遍。对于说情者,要充分利用其“亲情”之优势,他们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或是亲属、或是朋友、或是同学或是邻居,均是经常打交道的人,虽然在案件中不同的利害关系,但之前及此后,各方仍会在社会上交往。针对上述特点调解,有时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结合具体案情与当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调解手段,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调动社会积极因素、现场调解、讲求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注重之一是把握心理,以“心药”治“心病”。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法官将心比心,能促使当事人理解沟通,并使双方获得心理平衡,从而达成协议。注重之二是辨法释疑,要求法官善于分析,善于沟通,善于控制,指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讲清有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其然”。注重之三是激活情感,引导当事人抛弃前嫌。在调解中注意引导当事人畅叙情意,尽释前嫌,着眼长远。注重之四强调法官学习。要求每个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需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心理知识,需要法官智慧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真正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这里,可以借鉴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成功做法。娄底中院创造的激活情感法、治心病法、释法法等深受好评,并达到民事案件半数以上均调解结案。娄底中院不断探索调解艺术,着重于“两个效果”,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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