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调解法治精神初探
汪丽;冯其江
【摘要】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私了、和解或各种形式的调解,既是德治精神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调解”含有“私了”因素。从最广泛意义上看,私了有不同的类型。可分为纯民间的私了(如家族私了),半民间半官方的私了(如人民调解),官方主持下的私了(如庭外和解、行政调解)。本文尝试这种分类并逐一进行了阐述。法院诉讼调解也好,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好,非官方的“私了”也好,都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应有作用。和谐需要不同社会主体的参与,其中“私了”或“公了”之调解必不可缺,其目的直奔“息讼”、“止争”之主题。目前,要加强对“私了”及诉讼调解的引导和规范,提倡法官和行政主管人员劝和,甚至动员撤诉。和解结案是时代所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亦并非不可调和。扩大调解或私了领域,创建调解法,健全社会矛盾的多元处理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关键词】私了;调解;和解;调解法;法治;和谐社会
【全文】
引言
社会矛盾无处不在,人际冲突在所难免。对已发生的纠纷如何妥善地处理?如何化消极为积极?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今天,确有探讨之必要。特别是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0],怎样以最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家庭的和睦,维护合法的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尤为迫切。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举措,强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政法界更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正确认识及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和终极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很早就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 和谐的反面就是不和谐、矛盾失调,甚至是“又吵又闹”或曰“大吵大闹”。造成不和谐之原因是多方的,化解矛盾也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这项工程需要多种方法或手段。其中“私了”或“公了”之调解必不可缺,其目的直奔“息讼”、“止争”之主题。
一、“私了”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