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的状态⑺ 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在现代文明国家,警察权的行使应受到立法的严格规范,首先要遵守警察公共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的边界,这就是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以外,警察权不得干涉。其次警察权的行使应遵循警察比例原则,即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警察权限应当与此形成比例关系,即维护的公共利益越是重大,赋予警察的权限也相应地大一些,反之亦然。⑻ 何时可以行使何种权力,立法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陈兴良教授说:“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却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⑼
二、警察权异化问题
这些年来,与警察有关的丑闻在媒体上的暴光率非常之高。“开枪杀人案”、“边警贩毒案”、“处女卖淫案”、“佘祥林杀妻案”、“黄静案”,实际上,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其他的诸如刑讯逼供、贪赃枉法、滥罚受贿、以权谋私、打骂群众等恶劣行经,更是不一而足。
强大的警察权的异化严重损害了警察自身的形象,社会上一系列如“恶警”、“黑警“之类的大帽扣在了警察的头上。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法治实行地很好的国家,都是警察权受到严格限制的地方,同时警察之所以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也是和警察受到社会尊重有很大关系。而我们的警察如果经常被认为是所谓的“恶警”、“黑警”的话,那么,便会陷入一个“以恶制恶”的怪圈,这无异于人类退化到蒙昧时代的私力救济阶段,又如何能实现我们一直追求的法治目标呢?在公民权利受到警察权的侵害后,由于救济机制的不完备,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机会成本来进行救济,与警察“对抗”的几乎都是些平民百姓,相对于警察来说,他们是真正的弱势群体,⑽ 他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普通人,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警察权的侵害后,他们自己是没有条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因为类似的事情在我们周围实在是太多太多了。只有经媒体报道后,才会有些动作。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伸张正义是一件成本非常高的事情,有时候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去“讨说法”的。此时的他们最希望的就是幸运地遇上某个部长,总理,书记。这样的话,他们的损失便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了。⑾
三、警察权——限制?扩张?
从先前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如今《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通过,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除了它涉及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外,还有一点也不可忽视,那便是它也涉及到警察权到底该扩张还是限制的问题。根据我们常人的生活经验,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能否令人满意是最重要的,这一搏弈的过程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直接对话,警察权也不例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扩张还是限制警察权必须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的现状和人们对警察权行使的满意程度而定,不假思索,没有经过实际考证的随意扩张或限制都有可能对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在我国,以非政府力量为核心的市民(公民)社会尚未形成,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这一重要使命就自然而然地落在了政府的身上。人们希望政府带来的是社会和谐、国泰民安,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全能政治时代早已离我们远去,人们的矛盾心理也显露出来:他们担心包括警察权在内的公权力过于强大而侵犯了他们的自由和权利,他们所希望看到的场景是,自己能深刻感受到警察权的存在,但只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出现,这种微妙的矛盾心理应该说是我们当今社会的总体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