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说爱你不容易
黄坤
【摘要】近年来,与警察有关的恶性事件频发。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它的异化无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还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其作用力都是不可小视的。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警察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就如何规范警察权进行了初步的制度建构,以期使警察权能更加合理、合法地行使。
【关键词】警察权;公权力;公民权力;权力异化
【全文】
一、警察权的重新界定
警察权是国家通过创设警察制度所赋予特定的暴力机构的一种公权力。我国法学界对警察权的诠释: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⑴ 也有的学者认为,警察权是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的统一。⑵ 警察权的实质是人们将自己本应享有的自卫权转让给政府(国家),政府招聘警察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学界对警察权是属于行政权,司法权,还是两者兼有争论不休,但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警察权是与公民权相对的公权力的一种。德国公法学者奥托·迈耶曾经根据文明程度将国家由低到高分为三种形态,即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这里的警察国,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以专制、人治、国家暴力为特征的国家形态。
现阶段,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中华大地,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警察国了,但是在这片土地上,警察权仍然是和平时期社会上再危险的权力,这种认识已经深入人心了。有个奇怪的现象我思考已久但至今不得其解。我们都知道,我国是一府两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制,它们都是由人大产生的平行机构。也就是说,法院和检察院是与政府平行的,而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局(在中央为国务院的一个部),在权力位阶上比政府低一级。因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不是同一权力位阶上的平行机构。当下,很多地方为了使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平起平坐”,就让公安局长兼任政府副首长或政法委书记。现任公安部长周永康同志便是国务委员。在中国历史上,华国锋的级别才是最高的,这个公安部长可是由国务院总理兼任的啊。这足以看出“公”比“检”、“法”要吃香。⑶
笔者倾向于将警察权界定为一种行政权。作为公权力家族中的一员,此权力可谓是处在风口浪尖—―与公民权利冲突的最前沿。警察权不仅是一项维护国家统治的有效权力,还是一种影响最大、强制性最强的国家权力。⑷ 警察权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欧美法治先进国家,我国的警察权尤其具有垄断性、重大性和广泛性三大特征。⑸ 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频频出现危害社会的后果,着可以称之为从警察权的正力量中分裂出的反力量或者叫做异己力量。⑹ 这种权力的异化并没有超出一般规律:任何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