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当代中国法学的回应:“主体性中国”的建构
上文根据“关系性视角”对当下“世界结构”具有的两个“世界”及其对中国发展构成的“双重强制”所做的分析,对由此导致的中国问题及其审视角度的“共时性”所做的明确阐释,以及对此背后所隐含的后冷战时代价值普遍主义与多元主义间的尖锐冲突所做的讨论,从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角度为我们开放出了中西论者所忽略的当下“世界结构”之于中国最为重要的几个紧密相关的背景性要素:第一,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具有着一种我所谓的双重性,因为它不仅是由“中心-边缘”结构构成的,而且也是由作为西方现代性之必然结果的两个“世界”(即第一现代世界与第二现代世界)构成的。第二,与当下“世界结构”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上述双重性紧密相关的是,这种“世界结构”实际上对中国的发展构成了双重强制,因为它在自然时间向度上为中国的发展引入了两个外部性的“未来”,即以第一现代世界为支撑的“现实的未来”和以第二现代世界为支撑的“虚拟的未来”。但是,当下“世界结构”所具有的双重性,并不是单向度就能够对中国构成强制的,而是以中国自身在当下所展开的实际进程为依凭的。第三,在当下“世界结构”的双重强制下,中国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发展中世界”、“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亦即我所谓的“共时性问题”。与此紧密相关的是,一方面,在实践中,决定中国当下行为的不仅是中国过去所形成的历史性经验,而且还将包括上述“现实的未来”和“虚拟的未来”;而另一方面,这种双重强制及其导致的中国问题的“共时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看待或审视中国问题的方式,亦即我们不得不从一种“共时性”的视角来看待或审视中国的问题。第四,中国置身于其间的虽说是一种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世界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却是以一种强制性质的不平等支配关系为支撑的。显而易见,这意味着在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关系中,仅依凭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并不能够救济中国于其间所处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更不可能为中国提供修正或变革当下“世界结构”之正当性规则的“理想图景”。
这些由当下“世界结构”开放出来的背景性要素的设定,在我看来,不仅构成了我们认识中国法律哲学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基本使命的历史性条件,而且还具体地要求中国法律哲学在这个论域中根据“关系性视角”展开下述两个紧密相关但却属于不同层面的追问。
(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依凭“共时性的视角”去进一步追问这样几类基本问题:第一,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根据何种判准可以被视为是正当的?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第二,在中国进行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中国法律哲学究竟如何认识和处理“国家建设”与“民族整合”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政治改革与第二现代世界推进的“亚政治运动”[38]的关系问题?究竟如何认识和处理以“一代人的正义”为支撑的生存权与以“多代人的正义”为支撑的环保或生态权之间高度紧张的关系问题[39]?究竟如何认识和处理个人行为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高度紧张的关系问题[40]?究竟如何认识和处理法律必须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之需求与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中的预期安全之间高度紧张的关系问题?[41]
(二)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依凭“关系性的视角”建构起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里即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所建构并采用的“共时性视角”,不仅包括我们与研究对象间的“共时性”以及作为研究对象之不同问题间的“共时性”——这里的关键是我们在承认“共时性”的前提下如何认识和处理中国问题,更重要地还包括我们认识之间的“共时性”——亦即我所谓的中国法律哲学在当下必须采取的一种“重叠性思维方式”,因为在我看来,“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和采用,在不具反思和批判的情势下,实际上便预设了对当下“世界结构”之双重性及其对中国之双重强制的完全承认。于是,在面对当下“世界结构”的时候,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既不应当是百年来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动辄以一种狭隘的方式诉求所谓中国“文明”或“传统”的中国论者所主张的态度:彻底从“世界结构”中退出或者视这种“世界结构”而不见;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体性的西化论者所主张的态度:通过完全遵守“世界结构”的既有规则而彻底承认这个“世界结构”的支配——亦即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或理想图景并根据它们去想象中国的“未来”,而应当是这样一种态度,即我们在建构和采用“共时性视角”的同时还必须对这种视角本身保有一种“共时性”的反思和批判,否则“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和采用将意味着中国将失去自己的未来,因为它已经被规定了。因此,虽说当下的“世界结构”是中国法律哲学基本使命的历史性条件,但是与此同时,反思和批判这种“世界结构”也必须被视作为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中的应有之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然也是“世界结构”之中国的政治规定性本身使然,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究竟根据什么去反思和批判当下的“世界结构”,或者说,中国在参与当下“世界结构”的过程中究竟根据什么“理想图景”去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其运行规则的问题,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义。与这个问题紧密相关的是,中国是否拥有中国自己的作为行为和想象之出发点的“理想图景”?或者说,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现实?换言之,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它是否必须符合我们经由对中国现实所做的“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达致的认识?它究竟应当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应当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它是否必须是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原则?它是否必须符合我们经由追究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之性质而达致的有关中国未来命运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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