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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

  四、“世界结构”之于中国的意义:双重强制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文对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所具有的两个世界(即第一现代世界与第二现代世界)的分析,并不只是为了揭示西方社会经由自然时间的展开而经验的第一现代世界向第二现代世界的必然发展,而是为了阐明这样的“世界结构”之于当下中国的意义,对中国法律哲学重新定义中国所可能具有的影响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作用。
  首先,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所具有的上述双重性,并不能够单向度地对中国发生影响,而是与中国自身在下述三个维度所展开的进程紧密勾连在一起的。第一,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根据我个人的研究,主要是以“现代化范式”为依凭的,其具体表现便是它不仅经由“移植”西方制度安排或相关理念而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32]而这在观念层面上为当下的“世界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话语建构对中国的支配给予了某种支持。第二,中国自1978年以来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进程,在制度和结构及其后果方面为当下的“世界结构”对中国发生影响提供了可能的“通道”:一是中国在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下一直在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期进入“工业社会”;二是中国在西方价值的“裹挟”下正在进行着一场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的运动,尽管它的展开极其艰难;三是中国发展所形成的贫富差距结构导致了环境危险与科技-工业危险并存,而这一情形与近年来所建设的众多核电站叠加在一起,则标示着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进入了第二现代世界的风险社会。第三,也是最为根本的,一如前述,中国自20世纪末开始逐渐进入或被裹挟进“世界结构”之中:一是中国作为这个结构的一部分而使这种结构对中国的影响具有了正当性;二是中国在具体事件的处理方式上也已经开始受到当下“世界结构”之第二现代世界的决定性影响,比如说,中国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最终处理方式,不仅揭示了它是一起“全球性”的事件,而且更是表明了中国的科学界和政治安排对专业知识和理性的垄断,在意识到其风险严重性的各国(包括中国)学者、媒体、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处在风险之中的人们自下而上展开的贝克所谓的“亚政治行动”的压力下而被打破了。在这里,当下“世界结构”中的全球性社会理性压倒了支撑第一现代世界的科学理性,[33]并且对中国处理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结果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34]
  其次,与“世界结构”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上述双重性紧密相关的是,这种“世界结构”实际上对中国的发展构成了一种被我称之为的“双重强制”,因为它在自然时间向度上为中国的发展引入了两个外部性的“未来”。一方面,这种“世界结构”经由经验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识层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对中国形成了强制——这是一种制度和理念层面的强制,因为它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现实的未来”(亦即第一现代世界);另一方面,这种“世界结构”经由建构“风险社会”或“生态社会”而对中国形成了强制——这是一种我所谓的经由话语建构而形成的强制,因为它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虚拟的未来”或“假想的不确定性风险”(亦即第二现代世界)。
  这种双重强制意味着,西方社会因为不曾有过“未来”示范而在建构其生活和制度的自然时间脉络中得以采取一种自生自发的“试错”(try and error)方式,而这在当下的中国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上述“现实的未来”和“虚拟的未来”成了中国的未来,亦即它们为中国的未来强设了一种规定性。因此,它不仅把自然时间向度中的“未来”与“现在”之间的界限给切割掉了,而且也使得中国无法再按照自己发展的自然时间向度来考虑各种问题。再者,这种双重强制还意味着,一如我在本文开篇所指出的,中国在这种“世界结构”中不能只根据一己的视角来审视所谓中国的问题,因为中国自己所处于的“发展中世界”、提供“现实未来”的第一现代世界与提供“虚拟未来”的第二现代世界,在当下的中国已然聚合成了一个世界。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第一,当下中国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上述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了,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亦即我所谓的“共时性问题”。这是因为中国正在发展世界中努力并且尚未建构起第一现代世界的时候,已经在面临第二现代世界的后果了。第二,在实践中,决定中国当下行为的不仅是中国过去所形成的历史性经验,而且还将包括上述“现实的未来”和“虚拟的未来”。因为仅就后者而言,“世界结构”不仅会用各种发展指标来评价中国在“中心-边缘”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会用各种既有的政治指标来评价中国是否属于“万民法体系”或者其制度是否正当,而且现在更是会用“环保”或“生态”等指标来评价中国的责任。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这种双重强制及其导致的中国问题的“共时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看待或审视中国问题的方式。中国法律哲学不再能够只从发展的视角,不再能够只从第一现代世界的视角,也不再能够只从第二现代世界的视角来看待或审视中国的问题,而不得不从一种“共时性的视角”来看待或审视中国的问题。
  最后,我必须指出,虽说以“以历史终结”为支撑的第一现代世界的延续或扩展与以“去人类中心主义”为支撑的第二现代世界的展开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紧张,但是在以其为基本背景的中国所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的背后,却隐含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亦即价值普遍主义与价值特殊主义之间的高度紧张的问题。众所周知,在构成上讲,当下中国所加入的“世界结构”主要是一个由罗尔斯所谓的“良序国家”(即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加上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国家)形成的世界秩序。在这个“世界结构”中,就价值多元与价值普遍之间的高度紧张而言,除了美国新保守主义所主张的那种“独白的普遍主义”或者哈贝马斯所批判的那种“老牌帝国的‘普遍主义’”以外,[35]盛行的主要是康德主义的平等的普遍主义:其一是由罗尔斯所主张的“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尽管罗尔斯承认“道德的眼光”的关键在于超越独白的眼光并且从“他者”的视角来看问题,但是,无论是对普遍正义原则的论证,还是对这些原则的运用,罗尔斯更重视的都是单个主体(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和自由民主社会的代表)所进行的“虚拟”的对话,而不是实际的人们之间进行的实际的对话。罗尔斯根据其“原初状态”理论所设计的“虚拟对话”的“虚拟”性质,在世界政治的问题上要比在国内政治的问题上更明显。再者,罗尔斯这种普遍主义在“虚拟对话”方面的“虚拟”性质,既是它与主导当今美国外交政策的新保守主义之间分歧的根源,也是它与哈贝马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之间分歧的根源。[36]其二是与此相反对的由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所主张的“平等对话的普遍主义”。当然,这里所说的平等,并不是文化相对主义所说的那种对当下任何文化的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或正当性做不加区别的承认,而是指行动者——包括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行动者——就涉及他们的规范和价值的意义和有效性进行讨论、对话或商谈时的地位平等。这种对话既包括每个行动者在选择涉及他人的行动方案的时候对他人的角色和视角的虚拟采纳,也包括各方及其代表之间进行的实际的讨论和磋商。它“要求我们将自己的观点根据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他者们的意义视角而加以相对化。”[37]在我看来,明确指出价值多元与价值普遍之间高度紧张问题的意义乃在于它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进入“世界结构”这一事实本身表明:中国在承诺遵守当下“世界结构”规则的同时也获致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亦即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对话者”或罗尔斯意义上的“虚拟对话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但是,至为关键的是,中国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的发言,并不是仅依凭所获致的资格就能够完成的,因为它还必须取决于中国是否就中国人和全世界人的善生活或可欲的生活拥有一种自己的“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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