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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

  因此,在我看来,第一,在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以后,中国法律哲学在重新定义“中国”和审视“中国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我所谓的“关系性视角”。而这种“关系性视角”乃是以这样一些基本判断为语境的:一是当下“世界结构”所具有的一种辨证性质“表现为以下两种倾向之间的相互‘推-拉’:一方面是由诸国家体系的反思性自身所固有的权力集中化倾向,另一方面却是各特定国家所具有的维护其主权的倾向。因而,国家间的一致行动在某些方面会削弱这些国家的主权,然而,通过其他方式而实现的权力联合,又在国家体系中增强了它们的影响力”[8]。二是当下“世界结构”所具有的打破各种既有分界限的趋向:全球性的风险不管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区别,也不管世界各个地区之间的区别,因为某些风险的全球性强度超越了所有的社会区别、政治区别和经济区别。比如说,“切尔诺贝利无所不在”的事实,便在根本上意味着贝克所谓的“他者”的终结:享有特权的人和无特权人之间的分界线、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分界线、文明国家与未文明国家之间的分界线都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9]三是当下的“世界结构”不仅改变了中国问题的性质,甚至还改变了中国法律哲学看待中国问题的方式或视角。因此,中国法律哲学必须根据与“世界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来认识中国,因为“国家利益的再定义,常常不是外部威胁和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10]第二,根据这种“关系性视角”,无论是作为思想根据的“中国”,还是作为定义根据的“中国”,在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孤立的地理实体,而是意指一种“关系”中的中国。它不只是一种文化的中国,更是一种政治的中国,亦即我所谓的需要做出有关“善生活”之决断的“世界结构”中的中国。
  据此我们可以说,就定义“中国”的原则而言,我认为,首先,重新定义“中国”,就是要根据“关系性视角”去阐释和建构中国置身于其间的那个“世界结构”;其次,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而不能只由某一部分人(比如说中国的“都市人”)来定义,也决不能由西方人来定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结构”被认为是使中国问题发生变化乃至中国人乃至中国法律哲学认识问题的方式发生变化的历史性条件。在这里,我所谓的历史性条件,乃是意指一种智性的建构之物,因为它们不只是物理性的客观条件,而毋宁是它们与我们对它们进行认知和建构的“混合”结果。显而易见,把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引入对中国法律哲学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建构起一种“关系性视角”,并彻底终结那种视中国为孤立实体的视角以及由此得出的各种有关中国的结论,把一个为“世界结构”所支配的更为复杂的中国图景展现出来,进而成为中国法律哲学思考或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根据。
  二、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强制(一)
  一如前述,伴随着20世纪末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尤其是在中国经由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后,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在我看来,对于中国来说,进入“世界结构”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此前的中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说在1840年以后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与其他国家发生交往或冲突,但是却从未真正地进入过世界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讲,作为“世界游戏”的局外人,中国对这个“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世界游戏”之规则的正当性是否发言乃是无甚意义的,发什么言也是无甚意义的。然而现在的情形则大为不同了,中国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而进入了“世界结构”之中,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置身于其间的这个“世界结构”做一番更为详尽的分析。
  首先,主权平等国家间支配关系的本体论基础。
  中国参与或置身于其间的这个“世界结构”,虽说从形式上讲是一种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结构,但实质上却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并且对中国的发展有着一种我所谓的“强制性”支配,而这一判断乃是以下述基本观点作为一般性依凭的。第一,齐美尔[11]指出,在任何社会互动的情势之中,人与人之间都可能有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与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这类不同境地的区别。这种具有位势之优劣的社会关系形式,在他看来,就是“支配”(domination)。希尔斯[12]也指出,在所有社会的结构中都存在着一个中心的区域,而这个中心区域则以各种方式对生活在周边区域的人们施以影响。依据这一观点,“中心-边缘”的这种支配关系不仅存在于同一个民族国家中的不同群体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第二,沃勒斯坦在20世纪90年代对其“世界体系理论”进行总结时阐明了该理论的著名假设:人类社会变迁进程中存在着三个众所周知的历史体系的形式或变异,即他所谓的“小体系”(mini-systems)、世界帝国(world-empires)和世界经济。[13]与此同时,沃勒斯坦指出,在世界体系的变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两重过程:一是中心区的“中心化过程”,即在世界经济中,一些国家在几个地区不断地垄断商品并利用国家机器在世界经济中使其利润最大化,这些国家也因此成了“核心国家”;另一个过程是发生在边缘区的“边缘化过程”,即一些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因只有不太先进的技术且使用大量的劳动力而成为“边缘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与这种经济两极化相对应的乃是政治两极化,即在中心区出现了强国,而在边缘区则出现了弱国。[14]
  显而易见,上述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的界分以及中心区域与边缘区域的界分,为我们洞见当下“世界结构”中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支配关系提供了一种本体论的基础。然而,仅仅对主权平等国家间上述支配关系给出描述,对于我们认识当下“世界结构”来说,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对这种支配关系的性质进行追问。换言之,我们此刻所需要思考的问题并非在于“优位”与“劣位”的事实界分或“中心”与“边陲”的事实认定上,而在于此二者之间所展现出来的关系的性质为何的问题。古尔德诺曾明确指出,人际或群体之间的支配关系乃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动形式[15];希尔斯也认为,在中心的国家与边缘的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那些支配关系,完全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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