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的运作的基本过程公开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建立“阳光政府”,符合WTO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鼓励和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使商业活动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为了使商业活动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一个基本方法就是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尽可能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法规、政策等规则。关于透明度的具体要求,《工作组报告》和《中国议定书》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中国应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并向所有的WTO成员国提供这些文件,除非特殊情况下,法规的公布与提供都必须在实施之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2)、中国应设定一个定期出版的官方公报(an official journal),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公布行为应当在法律实施之前的合理时间进行,以便使有关当事人发表评议。
(3)、中国应设立“咨询点”(an enquiry points)使个人企业和其他成员国能获取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应在提出申请后三十天内提供,特殊情况下,答复应在收到申请四十五天后做出。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从根本上讲是使政府立法过程结果透明化,提升行政立法质量和行政决策质量,这是与上述WTO规则中透明度原则接轨的必由之路。
(三)、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参与,在实现公开原则的同时,能使社会民众从心理上较容易接受行政立法制定的行为规则及给其自身所设定的义务,有利于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公民的暴力抗法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一方面与偏远地区老百姓法治观念意识淡薄有关。但从另一方面讲,也与行政立法制度的制定过程的封闭化及其质量低下有关。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中的批评建议程序和正式听证程序,可使公民从心理上较容易接受自己为自己所设定的规则,从而有利于减少相对人的抵触情绪,便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四、立法构想
从宏观上讲,确立现代科学、民主、公正的行政立法制度,应当包括行政立法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行政立法公告制度等。就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这一角度而言,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严格的行政立法草案评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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