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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

  (二)、以制定法为背景的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教学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法律教育,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其教育方法与其规范性、系统性的制定法法律传统紧密相连,是大陆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中强调:整个法律制度的系统结构,将法律描绘为一棵树,它有两大分枝即公法和私法,由此又分出许多分枝和种类。这些分枝和种类也是法学教育中课程、科目设置的基础;法律(主要是系统化法典,此外包括单行法规和习惯)是自然发生的社会现象,在法学研究与教学中应努力探究法律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在法学教学中需有代表性的基础教科书(非判例教科书),每一教科书都有其系统的学科体系;教学方法上注重:教师的系统讲授相对抽象的概念、原则、基本原理和理论,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
  (三)、两大法系教学方法之比较:
  比较而言,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注重法律职业训练,以汇编案例为基础,偏重于分析讨论的教学方法;而大陆法系的法律院、系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典制度,凡各个科目均以对应存在的各部门法为内容和体系为参照,教学方法上以讲授法为主,分析、讨论案例为从。英美法案例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和职业律师的论辩技巧的同时留下的一个缺憾是:不能教授法律的历史进程;不能教授律师的道德基础;不能教授如何对现行的立法和司法体制进行评析;学生被训练的只是为了求得法律上的一致而接受法律的规则和假设。④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运用讲授法授课,一般不把职业训练作为其教育的宗旨,而把法律作为一种科学来传授、教导。故而,法学院学生基础知识全面、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较强,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差,法律实务技巧欠缺。
  三、在法学教育目标界定基础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之选择与设计:
  根据高等教育学的基本原理,教育目标制约着教学方法的选择,教育目标是衡量教学方法实效性的一个重要依据。
  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历史上曾有两种争论,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l school),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 high education)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researh school)。⑤从全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学教育是在这两种教育目标之间摇摆推进的。目前理论界的共识是:单纯的职业训练或单纯培养理论素养均不可取,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两极,法学教育应秉持职业训练与培养理论素养双重目标。笔者认为,除过职业训练和培养理论素养外,法学教育的目标还应包括:培养学生形成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其原因如下:第一,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是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在若干年后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实现法治目标的恰恰是现在处于知识储备、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莘莘学子。如果这一群体仅仅把自己包围在纯技术的法律训练和阳春白雪似的理论探究中,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冷漠甚至产生价值观念的错位,那么,中国法治前景可想而知。第二,法学是以社会现象中的特殊现象——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是一门以防御、解决社会纠纷、追求社会普遍正义为目的的实践性学科。故而,这种学科性质要求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包含培养学生形成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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