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个性与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具有重要影响。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教师所采用的同一种教学方法也会因教师的个性不同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这里的个性指的是教师个性心理特征基础上表现出来的教学风格、对不同课堂气氛的好恶、与学生的亲疏远近程度等)。例如,一个善于与学生交往的教师在使用讨论法时,就会比一个很难和学生融洽相处的教师收到更好的效果。
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应遵循一般高校教学方法的规律和基本原理。然而,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其涉及一国(或一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价值观念等多方面内容,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对其教学方法的研究过程中必须考虑作为教学方法背景存在的法律文化传统、司法体制等因素。司法体制对于法学教育培养何种人才这一终端结果的控制,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也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
二、法学教学方法比较法上的观察: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学方法主要两种类型:以判例法为背景的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
的英美法系教学法;以制定法为背景的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教学法。
(一)、以判例法为背景的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教学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于1970年代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的主旨思想是:以英美法系的判例立法体制为背景,把案例当作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编。案例教学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借鉴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式教学法,学生在课前熟悉案例形成自己的分析意见,教师在课堂上不断提问,以求真解。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纯技术方法,它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紧密联系。首先,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传统决定了案例在法学教学方法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在英美法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缺乏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有法学家长期研究法律的文化传统,法官具有重要作用,拥有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重要权力。最后,比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更具体化、系统化的案例汇编是案例教学法的坚实的科学资源。美国的判例法由法院解释其判决(主要是上诉法院的判决)的意见组成,汇编的判决在官方判决录上发表,每年大约发表40000个汇编案例,总共约有400万个汇编案例。③
案例教学法其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实践法律群体,其优点在在于: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的思考; 有助于学生掌握职业律师的论辩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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