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稍稍尊重一下民法的历史,就绝对不会犯下如此简单的错误。但是,那些不尊重历史、尤其是不尊重以民法科学为核心的当代法律科学体系的人,就坚决地反对当前的中国民法立法借鉴或者利用历史上的法律概念或者西方国家的法律概念。这些批判的惯用手段是不讲历史联系,不讲客观分析和全面介绍,不承认人类拥有共同文化和共同精神财富。一个制度,不论其内容,只要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或者是从资产阶级历史阶段度过的,那就是批判的对象。但是这些人忘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他们所依据的“正宗社会主义”,并非是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卡尔•马克思等人最初的概念,而仅仅只是前苏联法学中的“社会主义法学”而已;无论如何它也同样是西方的舶来品,而且是在政治高压下依据自圆其说的方法形成的学说。
在中国,主流法学长期以来基本上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依据自我演绎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此,前苏联法学这种片面极端的思潮反而取得了中国法学的“正统”地位。本来,社会主义观念的基础是将国家基本权力交给人民,使得人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得到完善的保护;而这些人的法律观,其基本的出发点却是无限制地扩大公权,将人民基本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完全压服在公权力之下。
虽然改革开放已经将近三十年了,而且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律必须适应这一变化而发生重大的转变,法律知识系统也应该从根本上发生转变了。但是不然。2005年7月以来,随着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出现的“正统社会主义法学家”群体,以及他们对我们编制的物权法方案的批判证明,我国法学界有相当的力量并没有摆脱改革开放以前的思维模式和知识系统。这些人仍然采取了阶级划线的批判方法,他们没有提出任何专业性的问题,而只是一味地批判物权法草案的政治倾向。他们说,物权法草案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是“像奴隶一样照搬西方的法律”;他们批判我们提出的对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立法观念,认为这只是在保护富人,而不保护穷人。其实,正如本人在本书中多次提到的那样,“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理念,就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财产利益保护而提出的。
但是问题在于,改革开放之前形成的这种法学到现在还没有被清理过,因此物权法的制定受到了这种极端思潮严重的干扰,甚至受到了它的左右。将来颁布的物权法方案,虽然其中有不少反映改革开放成果和物权法基本原理的制度,但是也有不少制度出现倒退的情形。
我们应该深思的是,为什么在我国这些极端而且片面,有时候甚至十分可笑的“学术”,反而能够在我国社会一再掀起那么大的波澜。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将近三十年之后,在中央已经提出“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参见胡锦涛2006年《在美国耶鲁大学的讲演》)之后,我们本来更应该非常容易地看清这种法律观念的危害性。但是事实是我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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