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我们失去了进步的勇气?——《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代后记
孙宪忠
【全文】
本书正式出版的时候,估计我国物权法也会在各种欢呼声中颁布出来了。但是作为最早呼吁制定该法、而且作为该法许多制度初期的创制人之一,对于该法的现状,真是有一种不吐不快的感觉。
我国法律事业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情况,真是“不看不知道,眼看吓一跳”。比如“司法”这个名词,在我们是一个基本的工作用语,恐怕一般民众也知道这个名词的含义。但是新近发表的我国有一位宪法学权威的著作说,中国
宪法不承认“司法”这个名词。原因很简单,“司法”是资产阶级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中应用的,因为中国
宪法不承认“三权分立”,所以也不使用“司法”一词(对该法学权威的著述,请参见张吉:《关于“司法”的乱弹》,载《人民法院报》,2006-07-24)。如果这种权威的说法成立,不但我们这些日常多 次使用过这一概念的人难逃“资产阶级”的嫌疑,而且连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都成了“资产阶级”的俘虏。
最容易被打上“资产阶级”印记的,就是我们的民商法学,因为如今的中国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形式,而且民法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日常生活与历史的密切联系,民法学中包括着大量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过渡而来或者在那个时期产生的法律概念和知识。试想,连“司法”、“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要批判得一塌糊涂,那么,还有什么不应该受到批判呢?如果按照“阶级斗争为纲”的逻辑,民法学怎能不是最可怕的学科?比如所有权这个存在数千年而且使用最为普通的法律概念,按照阶级斗争的思维规则,恐怕也有严重的问题!事情确实是这样。本人曾经读到一位法学家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发表在《政法研究》上的一篇对于“所有权的法律观念”予以批评的论文。这篇论文称,现代法律中的所有权观念,比如平等保护等,本身就是资产阶级的一个阴谋,因为资产阶级有财产,他们才需要所有权;而无产阶级没有财产,所以法律中的所有权和他们没有关系。所以近现代民法学中的所有权,本身是以蒙蔽无产阶级为目的的。
但是这位先生的批评属于典型的“胡批”,因为根据他的法学经历他应该知道,无产阶级不是乞丐,全世界的无产阶级,不论是西方的还是东方的,他们同 样拥有基本的生活资料和一些生产资料,这些所有权也是值得保护的,而且是最值得保护的。研究法律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近现代法律所有权观念中的平等保护,初衷却不是为了保护有钱人,而是为了保护无产阶级在内的穷人。因为穷人最容易遭受侵犯;而且穷人一旦受到侵犯,其后果就比有钱人惨重!比如同样损失一万元,对于有钱人可能毫发无损,但是对于穷人就是很大的损失,甚至是倾家荡产。因此,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对于无产阶级和穷人首先是最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