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地表之上空间的利用。如架设高架桥而疏通城市交通,形成空中走廊或空中大道;利用楼顶上空设置广告牌、通讯塔等。另一方面是对地表以下的空间的利用,如建造地铁、地下街道、地下商场、铺设地下电缆、管道等。因而空间有各自的经济价值。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空间权的利用未做出规定,导致空间资源被大量浪费。如果法律能够从正面对空间权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鼓励和保护开发商开发空间资源,提高空间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 确认空间权,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所享有的空间权,保障空间权的正当行使为了使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第三人所享有的空间权能够不受侵害,必须要赋予其空间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从而使其能够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正当行使空间权。
5. 法律上确认空间权将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实行空间权的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公示要件的原则,空间权的利用如果不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就不能进行公示,利用人就不能对其空间享有物权,从而有效地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利用人对于空间权的享有就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样对于开发有限的土地空间资源是极为不利的,将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
6. 空间权的确认,对于有效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空间权的纠纷十分必要
从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河南郑州发生的所谓“中国空间权争夺第一案”的黄和平商场房产纠纷案以来,中国司法界已经介入或审理了大量有关空间权纠纷的案件,所谓“小空间引发大争议”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空间利用权的纠纷的解决急需完善的空间权法律制度尽早出台。而物权法的出台恰恰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的、最有利的契机,因此,法律上对空间权的确认,对于有效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空间权的纠纷是十分必要的。
7. 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健全物权制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空间权制度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也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迅速发展的一项民法制度,现在世界上发达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建立起自己的空间权制度,这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我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尽快建立起一整套空间权制度,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仅应该在物权法上确立空间权制度,而且,我国物权法还应该设专节规定空间权制度。因为空间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项不可或缺、内容复杂的独立的物权制度。
四、我国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空间权制度
(一)空间权的构成体系
空间权的构成体系,是指空间权有哪些权利构成。一般将空间权分为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两大体系。其中,空间利用权,按照空间利用权的用途可以分为公共空间利用权和个人空间利用权;按照空间利用权的主题关系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利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空间利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和第三人共有的空间利用权;按照空间利用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前者又可以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后者可以分为空间租赁权和空间借贷权。
从理论上讲,空间权虽然由上述一系列的权利种类构成,但是,正如前所述,空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空间所有权又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含,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融为一体;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因为,空间权毕竟是一种用益物权,如果这样称呼,会从理论上混淆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性质。因此,空间权应仅包括“空间利用权”这一种类。而在上述的空间利用权的这些分类中,最主要的则是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其中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完全可以由当事人依合同而设立,它应属于债法的调整范围。而在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中,由于空间役权关系中的大多数可以依据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有关原则处理,因此,各国有关空间权的立法,大多围绕着空间地上权一项展开,有的国家的空间权立法实际上只有“空间地上权”一条之规定,如日本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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