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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兼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空间权的规定

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兼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空间权的规定


苗延波


【摘要】空间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空间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单独存在的,它可以是单独的用益物权。创立空间权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现在所探讨的空间权实际上应该是指空间利用权。在《物权法》中要以独立的一节集中地规定空间权制度。空间利用权制度应当包括:空间利用权的设定及期限;空间利用权的取得;空间利用权的限制;空间利用权的登记;空间利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
The system of space right comes into being along with the worldwid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It can exist solely under the certain condition. It may be the sole usufruct. It has important realistic and historical meaning to establish space right. The space right which we are discussing now should be space utilizing right. The space right system must be wholly regulated as independent section in the" Real Law" . The space utilizing right should include: enactment and time limit of space utilizing right; acquisition of space utilizing right; restriction of space utilizing right; register of space utilizing right; transfer, mortgage and lease of space utilizing right.
【关键词】物权法;空间权;思考
real law;space right;consideration
【全文】
  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对于是否在用益物权一章中设关于空间权专节问题,又是立法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我想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从土地空间利用的发展历程谈空间权产生的背景
  空间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自古以来,土地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载体,它作为一种维系人类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历来受到人类的高度重视,甚至无尚崇敬。对土地的拥有的数量的多寡一度被看做衡量个人财富多寡的一个重要标准。从罗马法以来直至近代,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一般都是以土地地表平面利用为主,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也仅及于土地的上下。但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类人口的急速膨胀和自然资源的日趋稀缺,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不仅成为可能,而且逐渐成为世界上土地利用方式的基本趋势。地下商城、地铁、空中花园等现代化建筑、设施的不断出现,使得土地的利用方式已经从平面发展到立体,而这种趋势正在不断地在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中显现出来。譬如,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市,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地下空间。多伦多的第一段地下路建于1900年,当时建造它的目的是把一家百货店和折扣店用这条地下通道连接起来,以利通行方便。其作用就是一条地下通道。但是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市政府正式立项,把这些已经建成的零碎的地下商城贯通了起来。现在多伦多的地下通道的全长已经达到27公里,成为吉尼斯世界记录中全球最长的地下通道和商场。在北京,“地下城热”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引发了大家对于北京地下空间利用的讨论[1]。国务院于不久前正式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建设北京现代化地下空间体系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另外,随着环保事业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空中栽培、空中花园等以高层建筑顶层空间为载体的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也在世界和我国各大城市中不断得到重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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