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业务素质较低。其突出表现是整个队伍法律素质普遍较低,知识单一,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很多税务干部无相关学历,业务能力差,误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现象普遍存在,给依法治税造成危害。
三是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头脑里“官本位”意识严重,习惯于高高在上、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适应,对依法治税不积极;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治民的工具为老百姓所制定,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为所欲为的工具。
(四)信息化建设不到位
信息化是科技加管理的基础,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各地征管软件不统一,数据采集不统一,造成各自为政,内部信息不能共享,外部更不能与国税、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不能形成全方位高效的税控网络,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五)税收执法缺乏刚性
一是税务机关在稽查处案件中由于没有必要的司法保障,往往在关键时刻取证难,很难将违法犯罪案件查清,而现行体制是查清了定了性才能移交处理,造成了查处案件不力,往往不了了之,缺乏打击力度。
二是税务机关执法手段过软,基层税务部门在征收稽查中遇到“钉子户”、“难缠户”往往束手无策。
另外,“税收执法难”问题严重困扰税务机关,虽然新《征管法》规定了相应的条款,但是落实起来困难重重,个中原因,非税务机关一家所能解决。
(六)执法监督任重道远
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是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自己整自己,存在消极情绪;二是对执法岗位监督不规范,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执法缺乏规范制度;三是责任追究针对性不强,缺乏量化,细化;四是利用科技规范监督还不到位。
外部监督方面,税务机关缺乏主动接受社会各个方面对其进行监督的自觉性。
三、实现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税收立法
1、加快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备的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它一般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内容。目前我国的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因此,需要总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税收“母法”的经验,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特点,从健全税收法制和实现税法的统一出发,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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