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税收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立法欠缺。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认为,当前税收立法工作与市场经济需要相比,主要有这样“五个不相适应”:一是市场需要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建立起来。如在实体法方面,一边是随着入世、外资的不断涌入、急需制定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但另一边却是依然故我,继续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使得其成为阻碍外资进入、影响外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瓶颈”,又如:出口退税,因没有正式的程序法,均按红头文件操作,且变动频繁,使得在纳税人的印象中,税务机关不是按税法征退税,而是按红头文件征退税。加之这方面的文件,只发至税务机关,纳税人并不知道,故造成执法困难。二是一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止。以地方税制为例,现行的15个税种中,除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外,其余10个税种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致使地方税收的征收工作越来越难,地方税源缺乏,地方财政收入越来越难以保证。这些税法制度应当尽快废止,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负太轻,对于体现这些东西的有关规定必须尽快废止。三是立法层次不高,《
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不协调。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绝大多数还停留在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低层次的法规上,且这些法规草案和规章处于经常增补、修改和变动之中,显得刚性不足、柔性有加,既缺乏税法的严肃性又不具执法的稳定性。真正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税收法律不多。税收基本法酝酿多年,至今尚未出台,使税收立法缺乏根本依据。四是法律体系不完备。一个国家的税法应该由多种涉税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不仅要包括不同税种的税法,还应该包括《税收
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税收计划法》、《税收
行政复议法》、《税收
行政诉讼法》以及税收司法体系(如税收法庭、税务警察等)。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就现行税制而言,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对税收立法没有空间和可能。但客观地讲,地方如果享有一定程度的税收权限,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地方经济,从而使地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与实现其事权相适应的财力,对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强化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实现依法治税,以及防止腐败都有积极的意义,也符合集中统一领导与调动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
宪法原则,不会导致统一税法被肢解,所谓开了正门,“歪门邪道”就会减少或者禁绝,在税收执法上“动脑筋”的情况就会发生好的变化。因此,我国目前税收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现行的某些税收法规不够规范,弹性大,变化多,法律责任界定模糊,可操作性差,惩罚手段单一,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难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