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的正确定位应该是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明确事实和理由的前提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处于居中位置上进行依法裁判,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使当事人间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平衡,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法官解决法律纠纷过程中,法官始终处于一种超然的法律地位,超越于当事人之外的能在明清双方责任是否有无与多少,最终地恰当地解决之间的法律问题。
2.“法官证婚”与法官职务身份不符,是不合法行为,甚至于非法行为
依据《
法官法》第
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这两条规定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是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最基本性的概括,这些作为法官的法定职责为法官在具体履行职务行为提供了依据,法官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此严格执行。
法官是一种公务性职务人员,其在工作场合的行为应该是职务行为,特别在法院身着法官制服进行一切活动应该是履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为。可是,该报道中“法官证婚”中的法官是在履行职责的工作地点——法院进行的,而且身着法官制服并送婚礼当事人法槌都是与法官的职务行为不想符合的。这些行为与法官的法定职责不相符合,更不符合法官的职务身份,而且作为院长的法官的职责中更没有“证婚”法定职责。可见,“法官证婚”既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案中的院长作为证婚的主体也不是与其院长职务行为相符合的行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法官不能以职务行为的形式出现,否则不是合法的行为。
根据公务人员无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是不能为原理,否则是违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该案中法院院长即使是作为一名普通法官,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官有“证婚”的这项职权,而院长进行“证婚”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院长为了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涉嫌违法,与法官公正审判案件的职责格格不入,可见“法官证婚”是不合法的行为,甚至是非法行为。
三、“法官证婚”是权力扩张的结果,是越权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1.“法官证婚”中的“证”与公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