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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权的功能

  虚拟财产权对利益的界定较现实财产权作用范围更广,现实财产权仅在有体物范围内具有可操作性,而虚拟财产则对于虚拟世界乃至现实世界的利益空间进行人为界定。信息社会中的虚拟财产权,形成了财产所有人、网络运行商、网络服务商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权利关系网,网络法起着维护这一网状结构的平衡、保证利益转换和分配顺利进行的作用。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原有的利益流转关系遭到破坏,相应的利害关系人既得利益被剥夺,彼此之间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
  虚拟财产权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主体以下利益:第一,由于虚拟财产权的行使,使得权利人与相关技术的开发者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关系。各主体均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行使其权利,从而使利益关系处于平衡状态。第二,无体财产经界定后受法律严格保护,具有排他性。 并且,大多无体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依类似物进行交易。虚拟财产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由于买卖合同而存在利益转换关系,权利人通过让渡虚拟财产所有权而获取收益,买受人获得虚拟财产所有权后而获取了诸如“升级”带来的快感等利益的满足。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常履行时,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均衡的。第三,虚拟财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虚拟财产是数字化产品,它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虽然数字化产品所有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独占地位,但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作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仍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三、财产利益的广延——虚拟财产的弥补和扩张功能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与网络不可分割的一种特殊的无体财产形式。他的存在不仅使虚拟世界的利益关系的均衡拥有了规范的制度模式,而且又通过诸如网络游戏玩家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活动同现实世界的经济利益发生链接。也正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加入使原有的现实世界的财产利益关系呈现出多维度、多元化的发展状态,解决了现实财产权所不能解决的那部分特殊的无体财产的产权规制和法律规制问题。虚拟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运行也对现有的财产法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对现有的法律作出扩张性的解释以暂时解决眼前的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另一方面必须从立法的层面制定出能调整虚拟财世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在财产法规范体系中必然增添了虚拟财产法,才能弥补财产法之缺陷与不足。因此,虚拟财产的弥补功能显现了出来,使财产权更趋向于完善和丰富。这种弥补不仅是财产权制度的弥补,也是财产法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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