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虚拟财产与纯粹虚拟物相区别。如果仅从静态的角度,财产表现为蕴涵价值的各种外化物理形态;但如果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剖析,财产的本质更多体现为其承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这种认识,学者们在对财产进行诠释时往往十分注重财产所反映的社会关系,认为财产“系指某人所拥有的可以金钱评估的积极法律关系(权利)与消极法律关系 (义务)总和。” 这一定义包含两重内容:一是作为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上的价值;二是财产反映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笼统地将网络中的虚拟钱币和虚拟道具等称为“虚拟财产”是不科学的。只有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的调整范畴。 如何判断这种联系以作区分,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二、虚拟世界的利益界定——虚拟财产的衡量功能
虚拟财产的利益衡量功能就是指通过对现实世界的产权界定以衡量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来应用于虚拟世界,调整其中不同权利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当在现实世界以虚拟财产为交易对象的经济活动时各方的利益关系。由于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财产存在着既定的调整方式,因而只能依据虚拟财产的无体性比照现实世界中的无体财产进行调整。
利益衡量,英语中有“balancing of interest”之义,它是指对双方的利益进行估量后、考虑应置重于哪一方的利益,是对利益关系处理过程中对利益的比较衡量。虚拟世界的利益关系同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一样是极为复杂的,不同利益因主体、内容、表现方式之不同呈现了非常复杂的情况。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以权利为载体的无形利益关系,这种无形利益无法通过物的所有权来衡量,只能被纳入“无体物”范畴,从而在所有权体系中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正是通过“无体物”,才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获得了一个生存和发展空间,在客观上也使无体财产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将虚拟财产纳入到无体财产的体系不仅有着合理的理论依据,而且能使其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无体财产权说为Kohler所提倡,认为无体财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或人格权,是一种全新型态的权利,今日广为学者所接受。总体来看,“无体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无体财产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其二,无体财产特指知识产权,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而做出的界定;其三,无体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和模式,将有体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无体财产之无形指的是权利的无体,而不是客体的无体。在信息化时代,知识性财产(无体财产)在财产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它是科技进步的结果,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使对权利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要求很高。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着以上关于无体财产的三个方面含义的共性特征,它是一种承载于网络的“数字化财产”。 “能够被数字化或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或用数字化方式创作的(如通过计算机软件)的知识财产就是数字化财产” “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这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推动下,非物质财富成为社会的重要财产类型,非物质财产的法律制度依然处于不断的发展变革之中。” 虚拟财产是虚拟世界的财产利益关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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