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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权的功能

论虚拟财产权的功能


李祖全


【摘要】虚拟财产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不仅在于其具有现实财产的基本属性,而且在于其作为财产的功能性。虚拟财产权是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形式,它具有不同于现实财产的涵摄、扩张和渗透功能以及构建虚拟财产交易机制,尤其是将无体财产的功能性渗透到虚拟的世界,扩大了现实法律对社会财产调整领域。将虚拟财产权纳入财产权的范畴,重构社会财产交易的法律秩序,有利于社会利益均衡和谐的形成。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 涵摄 扩张
【全文】
  法学理论的研究不能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成果视而不见。网络虚拟财产是科技发展的衍生物,在其背后存在着一个庞大的社会人群及基于网络虚拟财产所形成的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并且己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体系,每年能创造出可观的商业价值和利润。但是,对怎样调整、如何保护、适用何种原理等问题,法律上似乎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产品或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研究,为立法的创设和完善奠定必要的理论的基础。研究虚拟财产的功能就是要为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调整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石,就是要探求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不同于现实财产的特殊财产形式在其功能的差异性,从而有利于从立法技术的层面科学制定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范,让现实的法律穿透于虚拟世界,使虚拟世界的利益关系融入到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一、虚拟财产权的涵摄功能
  虚拟财产的涵摄功能表现为:一是凡承载于网络具有经济价值财产内容的“物”和“权利”都类型化归入到虚拟财产权范畴中;二是虚拟品所产生之利益关系要受以虚拟财产权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规制。虚拟财产的涵摄功能主要解决承载于网络虚拟世界的诸如ID、电子邮箱、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虚拟物所引发的利益关系为何归入虚拟财产权范畴的缘由,解决因虚拟物利益冲突怎样适用法律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涵摄(subsumtion)又称归入,它是一种经典的司法推理方法,即把经分解的事实涵摄(或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也就是在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事实要件的大前提下,寻找具体的事实要件这个小前提,最后依三段论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在此,笔者借助于这一概念,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涵摄”之功能,就是虚拟世界的各类财产具有不同于现实世界财产的形式,为法律调整之方便,将其归类于虚拟财产权之中统一由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以确保虚拟世界之财产交易安全。因此,虚拟财产就是指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具有现实财产内容的“物”和“权利”等,即包括虚拟世界中的一切“有体物”和“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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