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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判例一则——非登记股东无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查阅权

  
  8 Del. C. § 220.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220条
  1967年第220条制定时,议会以大法官法庭简易程序代替复杂形式的命令书程序。通过简易程序,股东证明其具有与股东利益相关的合理目的就可以迅速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参见, e.g., Schnell v. Chris-Craft Indus., Inc., Del. Ch., 283 A.2d 852 (1971). 如同之前的做法,第220条查阅权主体限于“登记股东”。事实上,“证明登记股东身份是根据第220条请求行使查阅权的强制性前提条件。” Rainbow Nav., 535 A.2d at 1360. 就此而言,公司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有权查阅的登记股东的唯一证据。参见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219。 n5
  
   很明显,作为股东的公司成员只有是在公司股东帐簿上登记的股东。否则,必然导致公司混乱。Healy, 13 A.2d at 455 (quoting Cheatham v. Wheeling & L. E. R. Co., D.C. App., 37 F.2d 593, 596 (1930)).
   
  n5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219(c)规定:
  (c)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帐簿、股东名册、公司帐簿,在股东会议上亲自表决或者代理表决,股东帐簿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证据。 
  本案中原告承认根据第220条无权查阅,因为他们不是,也不曾是登记股东。然而,原告认为第220条是对普通法查阅权的补充而不是代替。参见 Rainbow Nav., 535 A.2d at 1359 (“除了普通法查阅权,查阅股东帐簿的权利的唯一性质为特拉华州第220条规定承认。”) 并提出普通法查阅权比制定法查阅权更具扩张性,查阅权主体包括“公司成员”。在本案中,原告指出股份证书的发放是公司法新近发展,参见 14 C.J. Corporations §  514 at 391 (1919). 法院在过去也视“公司成员”与“公司股东”同义。参见 State ex rel. Boldt v. St. Cloud Milk Producers’ Ass’n, Minn. Supr., 200 Minn. 1, 273 N.W. 603 (1937). 原告认为持有“公司股东”的传统标记,他们应被视作具有普通法查阅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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