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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永恒的洞穴”——解读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

  由于唐丁法官的弃权,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立场出现了戏剧性的平局,而这意味着初审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4300年4月2日上午6时,四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法理学“永恒的洞穴”
  在《洞穴探险者案》一文中,富勒用五位法官的判词给我们勾勒出他那个时代的法哲学图景。构成这幅图景之中轴的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争论,在文章中则表现为福斯特法官与基恩法官之间的冲突。而在本文中,富勒教授也像基恩法官要求的那样褪去了自己在学术论争中的理论偏好。如果读者事先并不了解富勒教授的学说理论,读完此文后或许仍然无法给富勒教授做出定位。从实体立场上讲,富勒或许更接近文中的福斯特法官,但富勒仍然借用唐丁法官之口说出了自己理论的缺陷所在。本文更为匠心独具的地方在于富勒设计了一个2比2的平局,这一设计让读者们能够更加独立地做出自己的判断。
  从《洞穴探险者案》一文发表以后,西方世界的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理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后世的学者竞相续写富勒教授的案例。1980年,达玛窦教授在《斯坦福法律评论》的论文中将德沃金的权利理论适用至洞穴探险者案。因为富勒笔下的五位法官都是男性白人,埃斯克里奇教授在1993年组织了七位持女权主义或批判种族理论的学者写作了七篇新的法官意见。在《洞穴探险者案》发表半个世纪之时,《哈佛法律评论》邀请六位学者续写了六篇法官意见。有意思的是,六位新法官再次就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打成3比3的平手。这六位作者中不乏中国法学界耳熟能详的人物。芝加哥大学的桑斯坦教授根据自己的类推推理理论做出了被告有罪的判决,而哈佛法学院的德肖维茨教授则以德伯克大法官的名义写作了被告无罪的意见。德肖维茨甚至在判词中假设人类在第三个千禧年的一场宗教战争导致了自然法观念的遗失,从而在自己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内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做出了被告无罪的宣判。而在香港地区新近出版的《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一书中,萨伯教授又为本案添设了一个情节:当年的洞穴中还存在着一个与四位被告共谋犯罪的第六人。围绕着对第六人的审判,萨伯教授根据法理学在半个世纪内的新发展撰写了九篇判词。
  富勒教授的洞穴探险者案在法理学的历史上挖下了一个“永恒的洞穴”。他在文中探讨了充满分歧的法律和政治哲学问题:从法律解释的理论,法官司法的过程,再到民主体制下的权力分立,如同绘制了一幅关于法理学历史长河的知识地图,虽然这幅地图无法引领我们走出法律的迷宫,但至少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自己法理学中的位置。这篇文章的重要性或许可以用耶鲁法学院教授埃斯克里奇1993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标题来表明:《“洞穴探险者案”:20世纪法律解释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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