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举一起医疗纠纷的案例,有一个患者鼻衄,但有高血压病史。如制止鼻出血,容易导致脑血栓,如避免形成血栓,鼻出血无法制止。这就需要辨证治疗,由于医生仅注意到了制止鼻出血,加速血小板凝固,使患者患了脑血栓,半身不遂。该患者经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是医疗事故(目前的法医鉴定机构还都是本地医院的卫生局官员或本地医生组成,上级医学会与下级医学会都沆瀣一气,这种鉴定机构对患者等弱势群体十分不利,十有八九都不是医疗事故)。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专家库和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到现在尚未落实。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患者经向有关专家咨询确属处置不当引起的医疗过错,引起的后遗症。当事人以医疗过错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其后果与治疗措施不当有因果关系。最后这起案件原告获得了赔偿。这就是在一个救济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再另辟蹊径,寻求其它可能的救济途径。采取这个渠道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为依据的:如果原告选择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经审理,虽然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能够认定医疗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等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
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这个案例说明,我们要学会利用现在法律冲突的漏洞(处理医疗纠纷的二元方式)来达到当事人诉讼请求之目的。
【注释】 ①梁慧星:《法律的性质》,载《律师文摘》2005年第3辑,第77—78页。
②【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搬,第167—168条。
③2004年7月24日《信息时报》。
④中央电视台2005年1月19日的《今日说法》栏目。
⑤刘彤海:《两百家肖像权争议之我见》樊崇义主编,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229——239页。
⑥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6—37页。
⑦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