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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公信力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公证公信力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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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证法》出台后,公证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也逐渐了解到公证公信力这一概念。然而公证公信力究竟有何法律含义,在现阶段它的处境如何,它如何才能被大众认可,并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这些问题仍然令人们感到困惑。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从上述角度对公证公信力进行理论探讨,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现实困境;制度选择
【全文】
  一、公证公信力的法律含义
  何谓“公证公信力”?近来关于公证公信力的论述颇多,业内人士也多呼吁提高公证之公信力,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公证公信力究竟是指什么?它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有否体现,这些问题却一直很少有人来正面解释。在逻辑学上,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及其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它是思维的结果,也是人类思维结构的基本单位,概念的不清晰,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事物的准确认识。因此,在论及“公证公信力”时,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先明晰它的法律含义。
  (一)民法上“公信力”的含义
  在民法研究中,“公信力”一词最常被提及的地方是物权的登记制度。事实上,汉语中的“公信力”一词,也正是日本学者在介绍德国物权制度时首先使用的。日本早期的民法学者鸠山博士是第一个使用这一概念的人。大正四年,他发表了《论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相关的公示与公信主义》,第一次从立法论上提出了登记公信力问题,在日本引起了强烈反响。经过众多学者长时间的系统研究,可以说“登记公信力”在法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明晰的概念,它就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公示后,不仅在登记正确的情况下,登记所表现的物权是真实的权利,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即使登记错误,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真实性的表述,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获得登记簿中的物权。通过对“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民法上的公信力原则了。民法上的公信力,就是指“对足以产生一般信赖的外观事实法律赋予其推定的法律效力。”这里所指的“一般信赖”是指抽象的、具有社会一般性的交易主体基于交易要素(交易的主体!客体或意思表示)的外观事实而产生的信赖。如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方法——登记而产生的信赖。由此看出,民法上的“公信力”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存在导致社会一般人产生信赖的事实或外观状态;二是法律对于该事实或外观状态赋予的效果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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