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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研究

  (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大多数国家,生育津贴为原工资的100%,妇女产假期间仍照样领取原有的工资,不作丝毫扣减。[ 17 ] 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规定制定于计划经济占主体地位,职工收入差距不大的年代,在今天已缺乏合理性。在有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职工平均工资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产假期间领取平均工资,事实上是降低其工资待遇,使其生活质量下降。这是和劳动法的宗旨相违背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资基数越大,对应的保险费就越高,领取的生育津贴同比例增加。这和社会养老保险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很多省、区、直辖市通过地方规章予以修正。修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这以北京市为代表。[ 18 ] 二是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湖南省采此。[ 19 ] 三是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山东省青岛市采此。[ 20 ] 四是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新疆采此。[ 21 ] 五是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
  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采此。此外,上海市特别规定: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 22 ] 还有一种是采模糊态度,例如广东省规定: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按规定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的支付标准的,超过的部分由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如何解决似乎可由单位自由决定。 [ 23 ] 以上各种规定,以北京市的规定最为合理,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精神。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规定本无不当,但是由于有的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或者不足额投保,按此职工不可能领到原工资数额。第二部分是医疗服务费用: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各地地方规章都对上述费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广东省还补充规定了分娩营养费。需要强调的是: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仍然可以根据《劳动法》足额领取产假工资,这对于基本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的女职工也许可以弥补一些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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