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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研究

  〔三〕其他权利
  1.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的解答是: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应具备3个前提条件,即怀孕的事实、依照医务部门要求的事实和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兮然诉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虽然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医疗部门对孕妇和胎儿进行有效监护所作的特殊规定,但按卫生部门要求所作的这种检查,应该是定期的常规检查,而不包括孕期其他的检查和治疗;[ 9 ] 孕妇定期做产前检查的规定,是按照胎儿发育和母体生理变化特点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查看胎儿发育和孕妇健康情况,以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早纠正和治疗,使孕妇和胎儿能顺利地度过妊娠期。整个妊娠的产前检查一般要求是9~13次。初次检查应在停经后3个月以内,以后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在怀孕6~7个月末(24~32周末)每月检查一次,8个月以后(32~36)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如有异常情况,必须按照医师约定复诊的日期去检查。[ 10 ]
  1. 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3.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笔者认为:鉴于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已经市场化,由单位设立成本较高,对单位可以不作硬性要求。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对生育期间女职工是必要的,而且设立的成本并不高,单位应该设立。
  二、劳动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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