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自由自由贸易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墨西哥的经验,笔者认为,尽管自由贸易区本身只是一个贸易协定,但对其研究则须从多个角度出发来综合评估,并制定出逐步推进、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战略部署。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墨西哥的实践充分证明,自由贸易区只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实现经济和贸易快速增长的工具,其本身并非是终极目标。自由贸易区所带来的贸易利益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部分,也对国内经济的其他组成部分产生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指望自由贸易区可以一揽子地解决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的一系列的严峻挑战。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区还可能带来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环境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产业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均需要我们予以高度的注意。
有鉴于此,在我国讨论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其自由贸易区的局限性,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做综合考虑,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自由贸易区涉及的各种问题。要真正地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富强,还是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注意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把参加自由贸易区作为增强自身发展的一种工具和机遇,以便扬长避短、趋利弊害。
【注释】沈四宝为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教授;王秉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
见陈同仇、薛荣久主编:《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8页。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见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见前注1,第141页。
与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相比,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的后果和影响更为严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后者的危机中,美国和其他主要西方国家在救助措施的速度和力度上远远不如其对墨西哥热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存在。见范峰:《墨西哥金融危机和泰国金融危机比较透视》,《经济经纬》,1998年第2期。
见前注1,第144页。
见韦丽红、王汉君:《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示》,《东南亚纵横》,2004年第1期。
见周文贵:《北美自由贸易区:特点、运行机制、借鉴与启示》,《国际经贸探索》,2004年第1期。
见古惠冬:《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解析及其对区域经济合作的启示》,《改革与战略》,2001年第6期。
见前注6。
见舒波:《北美自由贸易区成效分析及利益比较》,《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见前注8。
见Joseph E. Stiglitz: “The Broken Promise of NAFTA”, http://www.nytimes.com/2004/01/06/opinion/06STIG.html?pagewanted=print&position=
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mx.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406/20040600236874.html
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网,http://www.cafta.org.cn/shshshow1.asp?zs_id=4692
]《
对外贸易法》第
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