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内容[9]
针对三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安排。第一,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第二,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第三,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至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在运输业方面,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
第五,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殖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第六,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至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第七,在能源工业方面,墨保留其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提炼及基础石油化工业方面的垄断权,但非石油化工业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另外,协定同时规定对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对投资者不得规定诸如一定的出口比例、原产品限制、贸易收支、技术转让等限制条件。
作为补充,美、加、墨在1998年又就取消500种关税达成协议。该协议从1998年8月1日生效,并规定美国免税进口墨西哥产的纺织品、成衣、钟表、帽子等,墨西哥则向美国的化工产品、钢铁制品、玩具等商品开放其市场。此协议实施后,使大约93%的墨西哥商品能享受到美国的免税优惠,使大约60%的美国商品直接免税进入墨西哥市场。这就形成了自由贸易区内比较自由的商品流通大格局。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就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三国合作的初衷,给三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南北国家在区域范围内利用自由贸易区进行合作开创了先河,从而给世人以巨大的启示,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另外,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之一,自由贸易区也充分发挥了其优点,证明了其的有效性。
在经济利益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三国取得了以下宏观利益。第一,规模经济效益: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很容易从其规模经济中获益,降低平均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取得竞争优势。第二,实现优势互补:三国经济水平、文化背景、资源禀赋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得区域内经济的互补性很强,提供了更多的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机会,促进了三国整体经济的发展。第三,改善投资环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行业惯例、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争议解决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增强北美地区投资人的信心并保障他们的利益。这种宏观利益的表现就是,近几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区无论是在商品进口总额还是在出口总额方面都保持国际贸易地区份额的首位,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欧盟国家的相应总额,已经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1/4左右[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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