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沈四宝;王秉乾
【全文】
2005年元月一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成立十一周年纪念日。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各大区域贸易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拥有4.21亿人口,包含两个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经济集团。该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差异非常大,因此具有比较典型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与意义。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探索成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因此更需要了解其他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希冀在此方面抛砖引玉。
一、自由贸易区简介
自由贸易区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的不断增强,区域内数个国家和地区联合起来统一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因此而层出不穷。具体来说,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1、优惠贸易安排:是在实行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者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例如历史上的大英帝国特惠制;2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一种比较基本的区域贸易合作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3、关税同盟: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而结成的同盟,其目的在于使参加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内的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排除非同盟国家商品的竞争,例如欧洲联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4、共同市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实现商品、劳动力、资本等的自由流动,例如欧洲共同市场;5、经济同盟:即各参加国不仅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还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例如目前仍在发展中的欧洲联盟。
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毫无疑问,自由贸易区本身对非成员国具有歧视性,非成员国不能享受各种优惠待遇,这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基础原则——最惠国待遇[2] 。但由于自由贸易区的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目前,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世贸组织关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规定有如下几点。第一,成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便利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贸易壁垒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各组成国家和地区对未参加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第二,任何成员如决定加入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规定,应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第三,任何成员决定加入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及时通知全体成员,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自由贸易区的资料,以使全体成员得以斟酌并向各成员提出报告和建议。如果全体成员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全体成员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规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第四,对自由贸易区成立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都应通知全体成员。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全体成员可以要求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第五,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渡性临时协议的合理期限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协议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时,则须向货物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一段时间的完整解释。第六,自由贸易区要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的检查,并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做出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