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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低价竞销行为

  有了规制低价竞销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对外贸易中出现低价竞销行为时,我们就有法可依。对于低价竞销行为,不同的行为主体将应当承当不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当地企业财政支持、在用水用电及原材料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造成出口企业的低价竞销行为,受害企业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对于行政途径,我们可以考虑我国《行政处罚法》,但该法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法》适用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于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监督来规范。对于司法途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于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当地企业财政支持、在用水用电及原材料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被诉客体。
  对于实施低价竞销行为的企业,给守法企业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救济。根据前面的论述可知,实施低价竞销行为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一是在遭受反倾销前的阶段,搞低价竞销,从而导致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二是当没有搞低价竞销的企业花巨资打赢反倾销官司后,一些企业继续搞低价竞销,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又遭到反倾销制裁;三是在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后,仍搞低价竞销,导致“复审”时延长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于三个阶段,受损害企业的损失包括征收的反倾销税和诉讼费用等。对于民事责任,法理规定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充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可以看出,受害企业可以起诉,但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利润很低,甚至做亏本买卖,受害企业就不能获得赔偿?还有,没有规定在企业严重违法的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低价竞销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在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承担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建议在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时,完善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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