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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低价竞销行为

  第二,对于市场化建设而言,应当打破地区分割,加快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的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为企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发展空间,这项工作是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行业商协会等共同完成的长期而艰巨任务。
  第三,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而言,对于低价竞销的行为,应当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在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给国务院起草的《关于贸易摩擦应对战略》中,有有关尽快出台《处罚低价出口行为规定》的建议,如果运用“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这个建议是可行的,对于规范低价竞销的行为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在国外限制低价竞销的行为,是有先例可寻的,如近期哥伦比亚根据其1999年1071号法令第23条、1999年第2685号法令第237条规定并经2002年5月31日第1161号修改的法令,2005年12月6日,哥伦比亚海关在其“官方日报”第46.114号上公布11438和11439号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朝鲜、中国、菲律宾、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巴拿马、新加坡、泰国、中国台湾和越南的106个税号的服装,实行“最低限价”(第11438号决定)和“指导价”(第11439号决定)。这里的“最低限价” 和“指导价”就是类似于我们说的“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哥伦比亚、土耳其和突尼斯还发布了许多产品进口的最低限价公告和产品进口前监测的法令,当然这些规定有相当部分是极不合理的,如土耳其。有的国家还实施产品出口的最低限价标准,在这里我们可以吸收国外的“最低限价” 和“指导价”的确定标准,为我所用。
  同时,还应当发挥海关的监管作用。在国外价格监管是海关关长的一项职权,许多国家的海关关长可以直接发布关于商品进出口价格指南的命令。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出口低价竞销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有关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这为我国海关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海关可以根据政府和行业商协会(必须政府授权)制定的最低限价,监控企业的出口,对于违反者禁止出口,并及时通报有关政府和行业商协会,实行信息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对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尽快填补因《对外贸易法》修改形成的外贸出口秩序管理的真空,对于低价竞销的行为,应当确定主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不能多头管理,到头却没人管。
  提高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是有效阻止对外出口低价竞销的途径。在倪鹏飞主编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中,对全国47个城市的法院执法状况、政府执法能力和社会保障程度进行了比较。我们以上海为例,在法院执法状况方面上海排在第三位,在城市执法能力上海排第一位,在城市社会保障程度的比较中,上海第一位,综合比较三项,上海排在第一位。严格执法虽然会提高成本,但也会提升国际竞争力。我们在上海协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研时了解到,在服装和纺织品方面,上海的单价是全国最高的,虽然在总出口量上海排在全国第五位,但利润相当丰厚,而且上海的贸易伙伴多为国际上知名的大公司。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社会人”,守规守法、履行应当的社会责任是最低的要求。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个企业的竞争不是仅仅表现在某一地区,一国之内,而是在全球范围内,企业应当提高国际竞争力,融入比较优势,才能真正走入国际市场。
  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应当加快重组与改革,在职能上、经费来源上和人员配备上,都应当跟上形式的发展,有所创新,真正为企业服务,真正成为加强企业自律、整肃市场秩序的中坚力量,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引领和指引企业的行为。特别要发挥商协会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并建立全国性的行业管理体系。同时应当发挥商协会的协调功能,如帮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制定我国重点出口产品的最低出口价格,商务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网上公布,使企业有“规”可循,并根据此价格对网上实施自动许可出口注册的产品价格实施监督;商协会也可以根据此价格制定和行使行业的最低限价权,对低价竞销行为的处罚权等,从而在行业中建立起以企业的信誉和利益为基础的权威机制。发挥商协会具有的熟悉产业、贴近产业、信息资源丰富、组织机构健全等优势,及时传递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在抵制出口低价竞销行为时,起到“先锋”和“中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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