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低价竞销行为
沈四宝
【全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不应当受太多的管制,但如果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超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管辖范围,为了维护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行政、司法的补充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加入WTO后,成为了一名正式WTO成员,一方面,对外贸易发展迅速,2004年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已经超万亿元,雄居世界第三位,2005年,更是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我国遭受的国外反倾销的案件大增,涉案金额和影响面令人吃惊;再有企业出口的利润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却没有相应增长,有很多企业甚至下降甚至亏损。这是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的发生呢?我认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相压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竞销起了很大作用,至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对外贸易中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当加以分析和规范,来维护健康的对外贸易秩序。
低价竞销导致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现状
低价竞销造成的最直接危害后果是什么呢?是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虽然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国际贸易保护加剧、中国出口增长迅速、出口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因素,但由于低价竞销造成的同类产品远远低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而受人口实,而遭受反倾销却是不争的事实。
从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数量来看,我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386起,占WTO成员全部立案的15.21%,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两倍;同时我国遭受WTO成员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72起,占WTO成员全部反倾销措施的17.36%,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2.5倍。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统计,2001年至2004年,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平均近50起。据中国WTO研究会编写的《2004~2005中国WTO报告》中“反倾销摩擦”一文中的统计,针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最终裁定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率大大高于多数国家,并且大大高于WTO成员的平均水平,数据为:中国70.47%;韩国为56.70%;美国为50.68%;印度为49.52%;欧盟为63.46%;WTO全部成员为61.77%。从上面的统计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一经遭受反倾销调查而使多数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承担巨额的反倾销税的危险。
从对我国反倾销的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已经代替发达国家而成为反倾销主体。1979年至1989年,国外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主要是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而1995年至2004年上半年,发展中国家共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244起,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3.2%,如印度为70起,阿根廷为39起,土耳其为29起,南非为20起,秘鲁为16起,韩国为14起,墨西哥为12起,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按说,国外发达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是容易“发生”的,因为我们的成本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对我们发起反倾销调查就有点“不可思议”了,为什么?因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具有成本优势。排除发展中国家滥用WTO反倾销规则因素的影响,我国出口企业低价竟销,在某个国外市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一哄而上,从而导致的结果是,在短时间内,我国出口产品激增,价格低廉,甚至低于成本价,有的出口企业甚至国内高价收购,国外低价销售,甚至做亏本买卖来排挤国内竞争对手,我国的某些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市场容量有限时,容易控制,并且具有某些科技优势和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这种恶性竞争更容易发生。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