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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土社会应重视民间法的调解作用

  乡土社会熟人因小额纠纷打官司,从成本计算说来看,当事人双方与法院都无疑要因诉讼付出成本。当事人用于诉讼的成本过大而收益甚微会使诉讼行为这个交易本身失去存在的价值。“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价值对等的秩序安排。”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其利用也应是有尺度合比例的,而人的需求是无限度的。效益本身的含义是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与人类需求的最大满足。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首先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效率优先。在司法领域内部,也应考虑到有限的稀缺的司法资源不能满足所有的参与其中的主体利益。司法资源向此处的投入,必然会引起彼处司法资源的相对紧缺。为了使当事人获得最大效益,同时实现司法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最大化,这种小额诉讼应该学会“礼让”。可以用民间的调节机制来解决问题。为减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怀宁县人民法院、司法局相互协调配合,推出人民调解的新机制。建立了庭前调解制度。经当事人同意,法庭可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我在法院实习时旁听的“一棵树”案件及其他案卷材料,更使我坚信乡村熟人社会的小额案件需要民间法参与解决。案情如下:
  81年甲在自己住房旁边的地里栽了一棵树,91年这块地作为宅基地划归乙,树仍种在乙某院中央,两家当时并未规定树的归属,02年,乙砍树卖木材得款600元。甲称树为自己所有,乙需归还树款。乙不同意,甲到当地县法院告乙,甲胜诉,法院判决乙赔偿甲600元,第二天乙又上诉到南阳中院。我旁听的是二审,在判决前,法院先进行调解,双方都请了律师为代理人,两律师唇枪舌剑争的不亦乐乎,力劝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当事人无所适从。在法官干预下,两代理人暂时离开审判庭,乙同意调解,但甲坚称不同意调解,声称若是昨天可以同意300元,但今天绝对不行,是乙又将自己告上法庭,使他很没面子,坚持判决。法官称判决并非对甲完全有利,因为设计所有权问题,时效问题,证据问题等等,判决后赔偿也不会超过300元还要多花诉讼费,但甲坚持判决说“即使最后法院判决自己赔钱都可以,但不能调解,否则还要申诉。”而据乙称两家关系不错,从未争吵过,这次上诉也是觉得要从哪摔跤从哪爬起,常见电视上说要有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己输了官司再用法律解决会更好些,才不被人看扁。甲也有相似看法,认为电视上还夸为几毛钱打官司,更何况自己是几百元。而法官则说乡里乡亲何必非要法庭见,弄的多年邻居樊亩,正是农忙还在法院耗时间,浪费钱,这么小的案子三个法官用半天时间来审,真要抠书本,涉及的法律知识很多,浪费法院资源,双方当事人又都请了律师、诉讼费、交通费,最后又赔不了多少,何苦呢?
  该案是择期宣判的,我没有看到最后结果,但据法官说,最多判给甲300元。也许甲自认为因此赚回了面子,村人的赞赏,但他失去的何尝不多,且不说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等将300元用的所剩无几,在乡村熟人社会中未必有人赞赏他,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邻里和睦,相互忍让是基本的美德,以我在农村生活的20年的经历来看,像甲乙那样也许只能得到恶化的邻里关系,村人的讥讽与不愿与之共事的猜忌。我认为像此类熟人小额诉讼可以由民间调解来解决问题,可以由民间德高望重的人组成调解会或者半官方的村民委员会解决。正如苏力所言“法律与中国人的习惯贝利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行为规范。”因此他呼吁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资源的重要性。当代乡土社会的农民运用法律也不过是一种法律意识提高的表象,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能给他们带来什么,这只是国家法片面宣传的结果,在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里,例如在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婚丧嫁娶、节日喜庆、人情往来偏重于对财产、婚姻家庭以及对本社区的生产资料的保护的方面,国家法的运作空间和存在价值仍是有限的,相反民间法因其简捷、易操作、成本低明显对当事人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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