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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土社会应重视民间法的调解作用

中国乡土社会应重视民间法的调解作用


闫慧


【关键词】民间法  诉讼成本  法律意识
【全文】
  法律界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秩序的生成主要依靠“礼”和依习惯而治,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国家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似乎并没有改变人的价值偏好,国家法并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法律往往停留在纸上,没有进入人们的生活。正如法国人勒内•达维德所说:“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虽然不可否认民间法的发达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对维护社会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也许正是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在中国农村受阻的症结所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也让众多法学界人士呼唤扩大国家法的宣传面,增强国家法的执行力度,虽然有梁治平、苏力等大师撰文对民间法的作用进行分析倡导,却引来“国家法治主义”的挑战。而随着普法,农民民事、行政诉讼增加,动辄求诸于法律,更让那些“国家法治主义者”欣喜若狂,称之为“国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中国法治化道路的进步”。而我却不敢苟同,倒不是反对“国家法治化”,毕竟法治化是国际趋势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不是推崇民间法,民间法的适用有其局限性。只因为我在实习时发现所谓“法律意识的提高”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分很多中情况,并非可以一概而论。
  在城市社会,近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不断出现“一元钱路费官司”、“几毛钱电话费官司”等类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花费几千元终于赢得官司,但诉讼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寄予了比以往更高的期望,裁判的结果所带来的利益或不利益,往往对他们而言已不再具有最高的意义。相反,他们更重视的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这些无疑对商家起到了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平的经济秩序的维护,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成就。
  然而求助于法律所付出的人力、财力、精力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坦然应对。更何况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在乡土社会,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仍然存在,诉诸于法律并不一定收到良好效果。即使几经努力,最终打赢官司,最终得到的赔偿往往抵不上他们所付出的。况且还有执行难在等着他们,他们得到的只是一纸空判决,报纸上不乏这样的例子。但比起那些倾家荡产也没讨到个说法的人来说,他们还算幸运的。那些人连空判决的心理安慰都没有,有的只是疲惫的深信,对法律的失望,对未来生活的迷茫。我这样说并非想贬低国家法的作用,也绝非藐视当代中国现行法律,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有必要诉诸法律的必须法律来解决。我也相信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逐步走上正轨,这种情况会逐渐减少。
  我认为有些诉诸法律的民事案件,特别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中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国家法的基础上,重视民间法的作用。“…… 一诉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亲友必须酬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可能有很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伴随着文明社会,法律关系与法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嬗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土社会原有的熟人文化已经受到冲击,民间法的适用既失去了原有的土壤,也与我国法治化要求相违背。但我国农村并没有完全现代化,甚至可以说,绝大部分农村还存在着熟人社会,即使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也仍存在熟人社会。民间法仍有其产生发展的土壤。现代诉讼的高成本,专业化也使得民间法调节熟人间的纠纷相比与国家法更有其花费少、速度快、温情化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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